浙江大学大四学生雷闯被保送攻读中科院的硕士研究生。然而,因自己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担心遭到中科院拒绝入学,于是写信向全国523名国家院士求助。(中新网9月18日)
此种歧视不仅见之于求学中,更经常见之于求职中。携带者在求职时遭到歧视的事例不胜枚举。受歧视者无一不忿忿不平,但是又几乎无一不自甘倒霉,即使有愤然与对方对簿公堂者,然而寥寥千元之罚款根本不会对对方的选择产生些许实质性的影响,歧视者依据故我,被歧视者依旧倒霉。去年,甚至发生了一起一名携带者因求职遭拒而自缢身亡的事件。
携带者的遭遇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此意见一出,携带者喜出望外,以为自己的福音来了,结果只是空欢喜一场。原因很简单,无救济等于无权利,规定赋予了携带者不被歧视的权利,同时对方也有了不得歧视的义务,但是该规定没有就对方违反了该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规定的约束力就打了折扣。
所幸,同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重申了前文中引用的规定。另外,在罚责部分,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此,终于有了明确的处罚方案。
然而,区区一千元的罚款究竟能起多大效用?想必不仅笔者要质疑,携带者们也不会再如当初那样乐观,因为他们的切身经历往往更有说服力。是什么人在歧视携带者们?用人单位其实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的歧视者,不仅包括用人单位的决策者,还有无数的打工者,甚至包括其他的求职者。不妨做一个调查,当你问到任何一个人,你愿意和一个携带者一起工作吗?相信很多人不会心甘情愿地回答“愿意”。因为大多数人只相信自己的直觉而不相信科学。其实,正是众人偏见的存在,导致了歧视的泛滥。
对一个理性的决策者来说,罚款如果太少,他就会意图缴纳罚款换取歧视。但是,这忽略了歧视问题最为重要的一面。无论就业歧视还是就学歧视,归根结底都是侵害了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不是虚幻的,它的要义规则的平等,任何人只要符合招工或招学的基本条件,那么无论谁都不能仅仅因为自己内心无谓的恐惧而将他(或她)排除在竞争者的行列以外。这是一个社会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各行各业法制化运作的基本要求。
鉴于此,笔者认为,既然对歧视者进行判罚不足以禁绝其偏见,那么不妨对歧视者侵害平等权的行为进行严惩,让他们为无谓的偏见付出高昂的金钱代价。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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