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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取消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期待

发布时间: 2008-12-10 09:31   来源:    进入电子报

  权威人士昨日透露,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证券法》司法解释建议稿《关于审理证券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拟议稿)》,建议取消证券侵权纠纷诉讼行政前置程序,并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它证券侵权行为均纳入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目前,除了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诉讼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投资者诉讼因此面临很多的障碍(《中国证券报》12月9日)。
  就此,应该毫无疑问、并且值得肯定的是,与现行的证券民事侵权诉讼规定相比,如果这个取消证券侵权诉讼前置程序的司法解释,能够得以通过并尽早出台生效,那结果不但会有利于对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而且对市场公平与规范水准的提高,也肯定是一大制度性利好。
  因为以市场权利公平讲,按现行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规定,除了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如果要对证券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提起诉讼,就首先要有证券监管机关的介入调查,并且要等证券监管机关明确认定相关行为违规之后,投资者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就是说,如果不具备证券监管机关认定相关行为违规这个前提条件,那即便是投资者认为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有市场行为已经涉嫌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并使自已权益因此受到了损害,但尽管如此,投资者仍然不能以此为由提起相关的证券民事侵权诉讼。可见,在现有证券行政前置程序的条件下,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的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而与此相比,上述这个司法解释如能尽早推出,那即使证券监管机关没有对相关关涉嫌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或作出认
  定,投资者也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并依照上述这个司法解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提出赔偿要求。就此从市场权利公平进步而言,随着相关行政前置程序的取消,投资者就有权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以维护自身权利。而这,在结果上不但对促进市场公平进步还是对弱势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福音。
  而于市场规范水平提高角度,对此人们只要对国内证券市场历程稍加回顾就能发现,或许由国内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所决定,如果站在公平立场看,那就可以说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一直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的首当其冲受害者,而且因为有相关的前置性规定,投资者还不能享有对此行为自行提起诉讼的权利。想在这方面,早前的银广厦与兰田股份事件应该就是最有力的说明。而如此的前置程序一旦取消,投资者不仅能够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就侵权行为提出赔偿要求,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而且在市场效应上,可以不难预见,随着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生效与投资者维权诉讼开展,并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的潜在侵权行为形成震慑,并就此使市场的规范水平得到相当程度的提升。
  当然,在充分肯定、并期待上述这个司法解释(拟议稿)的前提下,笔者顺便在此还想说一句的是,倘若这个司法解释能加入证券侵权案件可以异地审理条款,并同时将这种要求权赋予投资者的话,就此说不定会对市场公平与规范水平的提高能产生更多的积极影响。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义兴(上海)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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