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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对邓玉娇监视居住是无罪推定的信号

发布时间: 2009-05-28 08:58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5月26日晚,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依法对“女服务员刺死镇招商官员”的犯罪嫌疑人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荆楚网)
  在严格的监视居住制度下,邓玉娇能够获批监视居住,或许透露出当地公安机关对“邓大贵案”中的主要当事人邓玉娇采取无罪推定的态度。
  我国刑法中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比较狭小。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从这些规定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能被取保候审的为极少数。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前均处于被羁押状态。
  邓玉娇能够成为“极少数”中的一个,值得庆幸。邓玉娇此次能够获得变更强制措施,当地公安机关称,是因为“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有专家认为,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与西方的保释制度相近。其核心理念是无罪推定,彰显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有效保障。
  “邓大贵案”发生后,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涉及人命,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对重要当事人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以便于刑事侦查,这是程序公正的要求。该案又事关当事人各方的正义和非正义,所以引起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事发17天后,在初步侦查的基础上,公安机关适时调整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从而使对邓玉娇进行“无罪推定”在侦查机关、媒体、社会公众等方面实现基本耦合。侦查机关此举,或彰显出宁纵勿枉的刑法精神。纵了,是事情没办好,已然的犯罪没有受到惩罚,但是没有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枉了,不仅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受到惩罚,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使无辜的人受到惩罚。因此,邓玉娇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不仅仅是邓玉娇的幸运,更是我国刑事制度的进步。从这一点看,我们有理由相信,邓玉娇一定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当然,监视居住也是强制措施之一,无罪推定不代表无罪的裁定。无罪推定属于尚在推定之中的状态。今天,公众认为邓玉娇是无罪的,媒体认为邓玉娇是无罪的,负责侦查该案的公安机关也认为邓玉娇是无罪的。但是,这只是一个推定。毕竟,邓大贵是被邓玉娇杀死的。邓玉娇杀死邓大贵的行为,真的属于法律所保护的正当防卫吗?这一点,负责侦查此案的公安机关需要在侦查中求证,也需要邓玉娇在今后的日子里配合公安机关求证这一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正的,笔者相信,“邓大贵案”的司法活动也是公正的。“邓大贵案”中的各当事人罪与非最,是与非是,我们的司法机关一定能够给与公正的裁判。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慧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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