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邓玉娇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09-06-01 17:48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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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2009年5月31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标志着社会普遍关注的“邓玉娇案件”侦查终结,侦查机关认定邓玉娇构成犯罪。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那么,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2009年5月31日新华网的报道,“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护个人的合法利益。假如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么,行为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正当防卫必须针对特定的不法侵害人,不得对不特定的公民采取防卫措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防卫必须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假如伤及无辜,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可以避免造成伤害,但却没有停止伤害行为,结果造成重大伤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此项规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称之为“无限防卫”,但也有学者认为,只有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存在不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不能对刑法该项规定作出扩大性解释。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判断邓玉娇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必须从两个层次来分析:首先,必须考察该案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假如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不负刑事责任;假如存在刑法上所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情形,那么,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被告人也不负刑事责任;其次,必须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过当,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侦查机关披露的案情来看,该案属于典型的防卫过当案件。被告人在工作场所遭受不法侵害,奋力反抗,其行为针对特定的不法侵害人,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件。但是,在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只是“拉扯推搡、言辞侮辱”,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所以,不能援引刑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而应当以防卫过当论处。
所以,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也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本案被告人在自己的工作场所受到侮辱,本能地进行反抗,但由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其工作的性质和犯罪的场所,考虑到被害人的不法行为,考虑到被告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可以作出免除处罚的处理。
新闻媒体在关注这一案件的时候,有以下几点值得反思:首先,部分新闻媒体把犯罪和刑罚混为一谈,在没有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只是突出故意杀人罪,而没有报道犯罪情节,结果导致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其次,相当多的新闻媒体对刑事诉讼法缺乏必要的介绍,把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意见当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结论,结果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到目前为止,本案仍然处于移送起诉的阶段,检察机关接到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之后,认为犯罪事实和情节不清,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可能会向法院提起公诉,也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个阶段邓玉娇应该被推定为无罪。所以,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的时候应当注意法律规定,不能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猜测制作新闻作品。
稿源:荆楚网
作者: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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