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就民警在省委门口殴打干部家属陈玉莲事件做出批示:“民警粗暴执勤,殴打群众,性质恶劣,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要认真总结教训,举一反三。”(人民网)
7月23日,省委书记批示后的第三天,湖北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分别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政法公安干警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各级政法公安机关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网站,接受群众监督。
在此前的7月20日,武昌公安分局宣布处理决定,对当事民警肖邦明记大过处分,调离公安机关,对郑志强、蒲全鸿两人给予记过处分。
陈玉莲被打事件曝光以后,湖北警察被推上风口浪尖。肇事警察被处分后,省委书记批示从严治警,省政法委、省公安厅推出从严治警的一些举措,有人认为,这些都是走过场,摆形式。其实不然。笔者认为,上述动作之意义在于湖北下决心以活教材推动依法治警。
在文明的社会,不怕违法,就怕没有法。从法治的角度看,《警察法》对警察行为有比较完备的规范。《警察法》第20条规定,警察应该“礼貌待人,文明执勤。”第22条规定,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第44条规定,警察“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法律面前能否人人平等,事关公平和正义。在立法公平的基础上,司法、执法过程中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司法,依法执法,不搞特殊,执法办事,才说得上是法治状态。陈玉莲被打事件的涉案警察被依据《警察法》给于行政处分,处分最重的肖邦明被调离公安机关,表明湖北在这起事件中态度--依法治警绝不手软,即使肇事警察是在省委大院执勤。
法治需要案例推动。法律条文是无意识的,是死的。案例活的,是有血有肉的。身边的案例尤为如此。以身边的案例为教材,推动法治建设,必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拿陈玉莲被打事件论,以后再有类似事件,警察们必然会想到肖邦明。想到肖邦明,自然就想到了警察的第22条“军规”。
陈玉莲被打事件的法治活教材意义,绝不仅仅局限于第22条“军规”。陈玉莲被打事件,实际上是因为“网友曝”。“网友曝”,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信息时代的监督方式。因此,《警察法》第46条在这个时代已经处于非常活跃的状态。或许因为如此,湖北省政法委、省公安厅在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再一次大张旗鼓的要求公布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网站,并非走形式,而是强化湖北警察对陈玉莲被打事件中警察接受群众监督的认识:在互联网时代,《警察法》第46条并非强势群体摆的一个姿势,而是必须认真面对现实问题。稍不留神,《警察法》第46条就会在互联网上被激活。与其封堵互联网,不如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亡羊补牢,是必须的。陈玉莲事件后,虽然给湖北会带来阵痛,但是湖北以积极的态度,狠抓依法治警,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从湖北目前采取的措施看,以陈玉莲案为依法治警的活教材,或许会促进湖北警察走出一篇新天地。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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