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李才坤制造了一起假劫案,将“劫匪”班统陆一枪毙命。今年10月29日,深圳市中院对李才坤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才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李才坤当庭表示上诉。(见本报昨日A32版)
案情不复杂,却引发不少争议。有人认为,身为警察的李才坤,手持配枪,设局杀人,判死缓判轻了。也有不少网民认为他在“替天行道”,“为民除害”,行为虽不对,但初衷是好的,是位有正义感的警察,因此为他喊冤。
判决轻重不说,“替天行道”论的确让人难以接受。一位警察,不能以“莫须有”的罪名,认为他人“有潜在社会危害性”,就可以除之而后快。
涉及刑事案件,公安部门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理流程。跨多个部门各司其职,且有冗长的程序,就是要保障公平公正。涉及死刑的,还需要最高法核准。这才是现代的“替天行道”的制度。
这个冗长、复杂、繁琐的流程,绝不简化为一名警察,“目测”一位市民可能对社会有危害,就可以干掉他。否则,他不就有了身兼侦查、起诉、判决、执行的超级权力吗?
一些涉及古代的小说中,侠士角色很受欢迎,好莱坞的大片中,也屡见这种替天行道的侠义角色。可惜,那只是艺术虚构的场景。法律不健全、社会很混乱、司法系统腐败,侠士“替天行道”的确可以安抚人心。但在现代社会,最好的、未必是最完美的,就是依赖现行的司法系统,最大程度做到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
作为警察,应该是现代“替天行道”制度的坚决捍卫者。也就是说,不管是因为想立功,还是因为“替天行道”,也或者受到威胁,都不能自作主张,除掉他人。这样的人,不配“侠士”之称,更难定义为“替天行道”之举。
文身、叫板公安机关、有前科,并不能作为可以杀掉的理由。或许受害人班统陆的确是我们所言的社会“残渣”,但他更没理由为自己没犯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现代社会,不管是警察,还是普通市民,都需要抛弃原始的“替天行道”思维。
有了这个共识且自觉维护,社会才会更安全。
稿源:荆楚网
作者:楚天都市报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