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高校和院所研发团队对其研发的成果,将拥有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将最低分享70%、最高分享99%的收益。
据《湖北日报》22日报道:这是我省在新出台的《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中,提出的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的重大举措。与此相适应的举措,还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断研发和转化科技成果,是推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源泉。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科技人才云集之处,也是产生科技成果最多的地方。湖北作为科教大省,历年来产生了大量科技成果。但遗憾的是,不少成果未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未能转化的原因,既有部分成果应用性不强或适用范围不广等因素,更有科技管理体制和促进成果转化的机制不活等因素。就高校和院所而言,各研发团队的研发活动多是职务行为,研发出的成果也多是职务性成果。这类成果的处置权,基本不掌握在研发团队手里,成果转化或转让的收益分配,也难以让研发团队得大头,加之以往成果转化的审批备案流程繁琐复杂、周期较长,难以充分激发研发团队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我省出台的新规,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都放给了相关研发团队,将其成果转化的绝大部分收益也明确为研发团队所有,并且在审批备案流程上做了简化,在成果转让的定价和方式上,明确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采取挂牌转让的方式。这一切,都是重大突破,将为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带来喜人的春天。
过去有观点认为,职务性科研,用的是公家的资源和经费、拿的是公家的薪水、做的是职责范畴的工作,研发出的成果,就理该由单位所有,由单位处置,其转化或转让的收益,更应由单位得大头,否则,就不无“化公为私”之嫌。这种思维,看似有道理,其实是一种囿于单位“小公”、忽视社会“大公”的陈旧观念。
我们应看到,职务性科研成果的产生,固然离不开职务平台,但终究来自于研发团队的智慧。从整个社会效果来看,不是收紧他们的智慧结晶,而是充分尊重他们的创造,放手让他们使用、经营、处置所研发的成果,分享转化或转让的大头收益,更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更能扩充促进成果转化的主体,也更能带来深广的社会效益。这样做,就单位来说,也并没有改变其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一项专利一旦错过最佳产业化时机,很快就可能过时、被淘汰。对待职务科技成果,与其放旧,不如放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创新激励机制、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激励,使发明者、创新者能够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我省出台的上述新规,是贯彻中央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都宜进一步解放思想,让湖北的科技资源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激活和释放。
稿源:湖北日报
作者:刘章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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