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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别把社会抚养费搞成“第二税收”

发布时间: 2014-08-15 08:15:54  来源: 荆楚网  作者:于立生  进入电子报

  截至13日天河区最新公布了相关数据后,广州市已有8个区陆续公布2013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仅8区去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就达8.22亿元,比2012年全市征收的4.75亿元劲增73.05%。多区计生部门回应称,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再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不过,账目收支明细,依然不明了。(8月14日《新快报》)
  考察社会抚养费的前世今生,原为计生罚款,后改为政府性收费,征收依据是《人口与计生法》第18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宗旨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条所述:所谓“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社会抚养费是政府性收费,而不是税收。区别于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没有指定用途,用于一般性财政支出;政府性收费则具有偿性、自愿性,须遵循“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且用途明确,取之于何处,而用之于何处。
  广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抚养费都是各区自收自支,不经过市里。各区自收自支则不存在“专款专用”,如黄埔区人计局负责人表示:“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那就扭曲了社会抚养费作为政府性收费的性质,而混同于税收,一揽子地用于一般性财政支出了。社会抚养费又岂不搞成“第二税收”?
  说到用途明确,取之何处用于何处,社会抚养费自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既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宗旨在于“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理论依据是所谓“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因而超生者要对社会进行经济补偿,那么,循此逻辑,用于基础教育和基础医疗等方面,自是题中应有之义。
  但在账目收支明细依然不明的情况下,这些也就几近奢谈;光是公布个征收总数,而且流向在管理上还是和税收混同、合流的,也就实在意义有限。因为公众压根就无从监督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是否用到对应的特定用途、落到了实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合理化、规范化、明细化、阳光化的推进,显然,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于立生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张城)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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