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卫计委发言人毛群安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国家卫计委正在启动对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对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2014年1月8日 新京报讯)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社会抚养费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所关注的话题,从超生罚款到改名为社会抚养费,虽然从制度层面得以改善,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暴力罚款行为。但在政策的执行实施层面,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被视为“新瓶装旧酒”或者“换汤不换药”,并非毫无道理。
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一直以来存在的有三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征收合理性。社会抚养费我们可以理解为“因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所以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2006年4月28日的瑞安新闻网报道:瑞安市一对夫妇“因未领取结婚证和生殖健康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第一胎”,被征收高达4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会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这是否存在不合理性。
第二个问题是人们一直以来都很关注的,每年如此巨大的社会抚养费到底去了哪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但不少地方并未按此条款执行,而是“乡收县管”和“专款专用”。虽然各地的相关法规都已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但纳入财政之后怎么使用却并不像计生部门号称的那么阳光。2013年7月11日,浙江一律师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至今,已有24省份公开了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超过200亿元。然而,尚无一省计生或财政部门,公开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情况。多数部门给出的不公开理由,是“省级部门不掌握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实际开支情况”。
第三个问题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也有想通过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一定费用来达到警戒作用,希望人们不要至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于不顾,但事实上现在多地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没有成为控制计划生育的有力工具,反而成了地方部门的敛财手段,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被媒体报道为“社会抚养费抚养计生委”。
迄今为止,社会抚养费征收已将近9年,但其存在的问题和让人们不解的地方还有很多,解决社会抚养费的三大问题刻不容缓,此次国家卫计委将对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将大大的改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使人民更加了解何为社会抚养费,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更加规范化。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黎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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