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得到举报称,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据称,根据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与县公安局的“协议”,每征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会抚养费后,给予县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上户费”。该县乡镇计生办向公安部门划拨“上户费”多达100余万元,数年达到数百万元。(5月19日《新京报》)
几天前有一则新闻,还在心头挥之不去。贵州兴义农民王光荣割腕自杀,就因为缴不起4个孩子的22500元“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的说法也好,“社会抚养费”的名头也好,总之就是要缴给计生部门的那笔钱。一边是为“社会抚养费”跌入黄泉路的痛苦悲剧,一边是挪用分享“社会抚养费”的违法闹剧,让人情何以堪。
有关负责人士向记者表示,“协议并不存在”,乡镇向公安拨付“带有赞助性质”的经费,已经持续多年。然而盖有“修水县公安局财务专用章”的“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中备注栏里有手写的“根据县计生委与县公安局协议,每个计外对象付200元上户费”,且有某乡镇主管领导的签字署名。所以看一个人或一件事,不必看当事人是怎么说的,必须看当事人是怎么做的。
整个“社会抚养费”就是一笔糊涂账,修水县计生委非法挪用社会抚养费,恐怕只是冰山一角。上月初广州市中院判决广东省卫计委一审败诉,事因浙江律师吴有水起诉广东省卫计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可以设想,越是有违法行为的,越是不敢见光。早在前年,计生部门挪用社会抚养费便广受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等15名学者,将《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矛头直指社会抚养费制度,建议废除。
如果说社会抚养费被计生部门挪用,令人愤慨,那么社会抚养费大比例返还,则令人愤怒。调查发现,修水县各乡镇计生办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一般按80%左右的比例转移支付作为计生工作经费,县里下拨的计生经费远远高于甚至翻倍于乡政府办公经费;乡镇计生干部每年领取手机费、差旅费、签到费、会议费、新农合、新农保工作奖等各类补贴、津贴,共计十余种,乡镇计生办主任一年仅奖金和津贴,便接近干部职工的平均收入。这难道不是计生部门漠视“超生”、热衷“罚款”的重要原因?
“权力要放进笼子里”已成社会共识,然而“笼子是什么”却鲜有追问。本来“笼子”是抽象概念的具象化,现在却又抽象起来。其实,“笼子”并非单纯是选票,更为常见的“笼子”是法律法规,以及对违法违规的有效监督与无法逃脱的惩罚。那么,修水县返还社会抚养费有没有法律依据?给县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上户费”有没有法律依据?计生人员从社会抚养费中支取各种名目的补贴津贴有没有法律依据?“权力要放进笼子里”,就是公共权力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
不公开,无监督;不监督,无“笼子”;不纠错,“笼子”;不处罚,“笼子”。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话题已经发酵多年,希望这本糊涂账不要再继续糊涂下去。
稿源:荆楚网
作者: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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