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公布,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实质性阶段。《意见稿》迅即引来诸多议论。或点赞,或认为《意见稿》在某些方面仍显保守,比如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侵害,大大限缩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贵在集合民意,人们议论风生,关注立法,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一种进步。同时,从众多议论中,我们也读出了对制定实施“反家暴法”的某种担心和疑虑。
从立法层面看,反家暴首先需要制定的法律要科学。怎样才算科学?既然我们以前没有此类统一的法律,而法律又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那么借鉴他人的经验应是顺理成章。借鉴多少合适?是全部照搬,还是结合国情择优用之?虽说全世界反家暴具有某种共性,但毕竟我们的传统文化,烙上了以德治为主的深刻烙印,全部照搬别国法律或有生搬硬套之嫌。另一方面,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如果立法太过保守,失之于轻,就无法有效遏止日益蔓延的家庭暴力。
据2010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比例是24.7%,另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在近一年来,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此外,近年来,成年男性屡受家暴的新闻也不鲜见。家暴影响之深之广之重,到了必须依法解决的境地。
一说到家暴,人们自然要归咎于法律缺席。这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显然又不是事实的全部。因为,反家庭暴力的规定早已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之所以未能有效起到保护作用,是因其针对性不强,即在家暴的证据标准、如何举证、后续救济等配套手段上,与反家暴实践还有很大差距。出台一部统一、系统、科学的反家暴法,还得下大功夫。制定反家暴法,对家暴的定义、边界、证据标准、后续救济等方面都要尽量清晰、明确、细致,而不应该是模糊、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反家暴法出台前,我们还有必要考虑到,将来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的尴尬和困境。比如,在国外,小孩遭受家暴,邻居也有举证的法律义务,但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抬头不见低头见,为了别人家的事而对簿公堂,怎么好意思?再如,监护人施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由谁来当这个监护人?指定的程序和途径是怎样的?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撑腰,别人家的孩子,谁又敢去监护?
反家暴法的制定与实施,固然会遇到很多困难,但还得坚定地往前走。反家暴法出台后,究竟会遇到怎样的挑战,现在当然难下结论。毕竟,在其他领域,有良法而不依的现象已不是孤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良法而不能有效实施,那么我们就应该认真思考,此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怎样解决它?
稿源:湖北日报
作者:王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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