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制办拟定的《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法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对于虐待老人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罚款3万元。(8月23日 新华网)
“啃老”,顾名思义,多用于贬义,现如今出现频率越来越高,由“啃老”引发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杭州市制定相关法律禁止“啃老”现象,不无道理。不仅是杭州市,江苏省、山东省先后早已先后设立了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款,禁止“啃老”。
立法一经公布,各地立刻引发热议,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啃老”无法具体界定,不具可操作性,还有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父母子女对簿公堂实在不合适,也有人觉得,立法禁“啃老”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啃老族”一股“走出家门”的力量,给予恶意“啃老”当头一棒。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于经济独立,且绝不“啃老”的人来说,法律设立条款禁止“啃老”,与你何干?反之,相对于过分依赖父母,以致影响父母人生权利的人来说,用法律手段保护备受“啃老”煎熬的父母,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啃老族”走出“襁褓”,让父母免受“啃老族”伤害,有何不可?
然而,“啃老”毕竟属于道德范畴,“孝”与“不孝”,法律很难界定,立法禁“啃老”也只能针对少数恶性事件,在发生后给予违法分子相应的惩罚,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啃老”的发生。因此,仅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要“治本”更需挖掘“啃老”产生的深层社会原因,要想让“啃老族”不再“啃老”,必须追根溯源,分析“啃老”产生的多方原因,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防“啃老”于未然。
有时候,明明因为春运买不到票,不能回家过年,却得背上“不孝”罪名;有些事,明明因为社会权力不均,受到不公平待遇后失业,却被说“无能”靠家里养;有些人,明明因为房价太高,完成人生大事需要父母帮助,最后也落得“啃老”骂名,那就显得有些牵强了。这时候,作为权力部门,最该关注的不是如何细化法律条款约束“啃老”行为,而是从交通、就业、民生、经济和福利政策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规范就业秩序,维护就业公平,优化就业环境;进一步结合市场规律调控房地产行业,让普通人都能买得起房、住得起房,诸如此类,想方设法为“啃老族”的“不啃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作为“啃老”产生的“外因”,固然重要,家庭教育环境作为“内因”,也决不能忽视。父母从小的疼爱变溺爱,教育示范变万事代劳,不注重子女独立性的培养,过度依赖父母,给“啃老”铸就成长的温床,父母给予子女的家庭教育应该反思,给予孩子过分的爱,不如教孩子如何独立、自信和自强。
联合立法的“标”,携手社会与家庭的“根”,才能治“啃老”的“本”。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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