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华大学硕士学历的张斌供职于深圳某通讯公司,负责软件开发。据其妻子说,张斌的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他是“活活累死了”。临死前,他仍在加班。当时,他因感觉不适,同事劝其回公司租住的酒店休息,他回酒店后的深夜一点还发出最后一封工作邮件。翌日酒店员工打扫房间,发现他已猝死于马桶上……(本报昨日A32版)
固然,猝死与个体生命的健康等多重因素有关。但“猝死”频发,却绝非仅仅是医学命题。以往公开报道的猝死者中,有公司高管、工程师、白领,也有公务员、警察和公交司机等。其中许多猝死者生前都有长期加班、过度劳累的情况。去年曾有媒体报道东莞一位工程师,猝死前竟然有一个月加班190小时的纪录(工资单上白纸黑字标明)。
或许,我们可以哀惋生命不可承受之重,也可感叹逝者不珍惜生命,过于好强。但是,面对企业过度的“加班文化”,尤其是在赶工期、业绩考核、承包制等种种客观因素的紧逼下,个体总是弱势无助者。当企业对绩效的追求到了漠视员工生命的地步时,它便异化成了杀人的软刀子。可以说,许多不幸的猝死者,实际就是“过劳死”的受害者。
劳动法早就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到企业看看,有多少企业会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能够按时发加班费已经算“中国好老板”了。对于某些劳动执法部门来说,是否8小时工作制,恐怕都没纳入监管的法眼。虽然近年不断有“劳累猝死”的报道,但只要企业做好了家属的善后,又有多少监管部门会去追究“猝死”背后的真相和责任者呢?
稿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阅尽(原载4月8日《羊城晚报》)
(作者:沈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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