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市民知道高速公路上超速要被处罚,对于行驶超时也要被罚却不甚了解。日前,山东济宁的大货司机丁孝合就遇到了这种事,他因为太困在服务区里睡了一觉,却因此超过了高速规定的行驶时间,被罚款七百元。(4月13日《齐鲁晚报》)
不少地区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辩解说,如果能够提供在高速服务区的餐饮住宿发票,费用可以免交。不过,众所周知的是,高速服务区独特的垄断地位使其价格相对较高。只有提供服务区的发票,才能免交“超时费”,这样的规定无疑把车主自备饮食、独自休息排除在外——实际上,丁孝合正是在自己车上睡了一觉,才突然发现产生了这么一笔奇怪的费用。一面制定强制性处罚条款,一面指定固定的休息饮食场所,这样的规定,难免不被视为“霸王条款”。如果是为了打击“换卡逃费”,难道提供了服务区发票之后,就不存在这种嫌疑了吗?
实际上,如果只是单纯为了管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大可不必如此不近人情,不妨在管理方式与硬件更新上动动脑筋:一方面,如今各服务区都配备有电子监控装置,车辆是否进入其中休息一目了然,不该因消费发票而授人口实;另一方面,如果管理部门能提高通行卡的技术含量,使之可以记录更多的车辆行驶信息,不仅寻常车主不必担心“误伤”,“换卡逃费”者的难度也将大大增加,查处起来更加方便准确。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赵志疆
(作者: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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