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新:不能让"二次碾轧"为一条生命埋单
发布时间: 2008-06-27 08: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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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晚8时30分,广东东莞虎门镇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对来自江西吉安、在虎门新联合立五金有限公司务工的夫妻李桂顺(36岁)和龙待华在回公司的路途中,被一辆从他们后面急驰而来的白色小轿车撞倒在地,李桂顺被撞昏迷,而龙待华受轻伤。当龙待华朝肇事的小轿车爬去求救时,小轿车司机看见她没死,再次开车从她的身上碾过,而后开车逃走。前天,龙待华因伤势过重死亡,而李桂顺仍处重度昏迷中。(6月26日《广州日报》)
生命对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尊重生命,是一个人人格和人品的底线。开车撞了人,就要依法承担责任。作为肇事司机,这时最理智的做法,就是及时报警并抢救受伤人员,怎么能因为或害怕巨额的补偿费用,或担心遭受受害方的殴打,就置社会公德和受害者的生死于不顾,继续开车从受伤者身上碾过,尔后畏罪逃逸呢?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例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法律的层面而言,不可谓不严,但为什么还有人驾车撞人后逃逸呢?这固然有开车的人道德沦丧的因素,但另一方面,许多人都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脱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行为伤害的不仅是受害人本身,也是对生命权的漠视。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一些肇事司机存在着“撞伤不如撞死”的不道德潜规则。他们在将行人撞伤后担心巨额赔偿,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故意在被撞倒的伤者身上反复碾压,试图以“撞死”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经济付出成本。因为在他们看来,把一个人撞成重伤、尤其是导致终身残废,较之直接撞死,可能要面对更多的纠缠、要付出更高的代价。而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上百万元,种种利益算计就让部分肇事司机或选择逃逸,或选择丧心病狂。这不禁让人质疑社会公信和道德体系,正如专家所呼吁的:我们确实应该即刻在一些社会领域和个体心灵中重建正在垮塌的道德体系。
美国近百年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没有一件同时期的赔偿案件中伤者的赔偿金高过了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金。同时撞死人的驾驶员即便不被判处监禁,也将面临着终生禁止驾驶的严厉惩罚。加拿大则规定,如果在当地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员全力抢救了伤者的话,那么其在进行了民事赔偿后有可能会被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不积极抢救伤者,那么即便其完全属于过失肇事,也照样会被检方以涉嫌交通事故罪指控。
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再来个二次辗轧,那是丧尽天良,那是人性泯灭,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是已经是故意杀人了,因此必须让他承担刑事责任,让他得到法律的严惩,而不能以罚代刑,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继续任由传统道德的底线摇摆凋零。不然的话,不知还会让多少无辜生命为“二次辗轧”埋单。
稿源:荆楚网
作者:冯新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冯新;东莞;交通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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