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新:名人代言假广告应受法律问责
发布时间: 2008-07-02 22: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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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电视台热播的“排油素”广告,模拟了一个访谈节目,由李彬主持,邀请自称为中国第一美腿皇后的杨希作为“嘉宾”。杨希自称产后体重高达174 斤,而在用了“排油素”三个月后,生孩子长的肉全都排掉了,皮肤也不再油腻腻,变得光滑细嫩。主持人李彬也惊叹道:“3个月就能减68斤,排油素真是创造了一个奇迹啊!”
就是这个“排油素”和十八掌热磁带、全息自灸贴等3个涉嫌违法违规的电视购物广告,7月1日上午被中国广告协会通报。中国广告协会已对其发出劝诫通知,要求其停播、修改。(7月2日《现代快报》)
企业借助名人做广告,无非是想通过他们的影响力、公信力来缩短其品牌的市场推广期,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名人则借助企业广告在媒体的频繁曝光,来增加其个人的公众认知度及其不菲的代言费,这应该说无可厚非。但作为一个知名的主持人,至少要弄清其代言产品的真伪,不能给了钱就丧失艺德,去欺骗消费者、危害他人的权益。
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伪劣产品,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其违法成本与巨大收益的严重倒挂,让他们有恃无恐,造假事件屡见不鲜。可见,仅仅靠社会舆论来规范明星代言是不够的,必须借助法律手段,让他们为违背信用、尤其是危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付出代价。
曾读过一报道,说是台湾一减肥丰胸产品名为“谢老师”,在广告中搭配“谢老师”演出的全是台湾艺人。先后有连静雯、林佑星、庞祥麟、阿娇等36位知名艺人为该产品代言,这些艺人都没有尝试过该药,对于不实广告和产品成分也都不知情。结果这一虚假广告让台湾6名艺人被捕。等待他们的是面临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因诈欺罪将获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据了解,西方国家由于有着比较完善的广告法规来制约明星的代言行为,一旦被查出有欺诈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美国要求广告的形象代言人必须是相关产品、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被查出明星有欺诈行为,将会面临重罚;法国体育明星不能代言与运动精神相违背的广告,如酒类产品广告等;在加拿大,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而法国明星们更是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不但身败名裂,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智利则规定,如果有谁通过大从传媒发布了对消费者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可被处以6万美元的罚款。
事实上,名人都格外珍惜自己的声誉,既然代言了虚假广告,其代言行为就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除了承担道义责任外,还得戴上法律责任这道“紧箍咒”,没有也不可能有凌驾法律之上的名人。所以说,要保证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问题不再重演,治本之策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
稿源:荆楚网
作者:冯新(广州 医务工作者)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冯新;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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