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7月3日《河南商报》)
乘客因为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让座,就有可能受到拒乘甚至罚款的处罚,这绝对是一个闻所未闻的新闻。笔者翻遍上位公共交通法规,只有建设部、公安部1994年1月1日联合颁布实施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其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规定。但是,并没有具体的罚则。
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郑州市当然有权制定这个规章并设定行政处罚。问题是被普遍认为属于道德范畴的让座,一旦上升到带有具体罚则的法律层面,公众是否能够接受?这是其一;其二,拒绝乘坐和罚款等公交处罚条款专业性、针对性很强,驾驶员、售票员不仅无法甄别处罚对象(谁该让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违反公共交通管理秩序的乘客的处罚,必须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机构来具体实施,而驾驶员、售票员显然并不具备执法资格。因此,除非每辆公交车上配备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否则,这个惩罚性让座规定很难具体操作和落实。
给老、幼、病、残、孕妇等特殊乘客让座,成了如今城市中的一个“道德难题”。许多城市也想了很多办法进行“引导”,比如宣传教育,驾乘人员现场提醒,为老人、孕妇设置专座等等,然而,效果总是差强人意。郑州市在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中加进“处罚条款”,也是在这个背景下做出的无奈选择吧。但不管怎么说,明显属于道德的问题不得已用法律来解决,无疑是文明社会的莫大尴尬。
我们总是欣赏发达国家公民良好的公共道德,上车和公共窗口有序排队,很少有“加塞”现象;公共场所讲究卫生,从不乱抛垃圾杂物等等,但我们很少去想这些公民所处的制度和文化背景。我们必须承认,如今公共道德滑坡与公共诚信缺失,与社会不公等潜规则盛行有很大关系。在尊老爱幼需要设置条件的当下,我们需要反思的是,除了坚决批评别人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别人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外,公共管理层面和主流社会还应该担负起什么责任?
毕竟法律不是万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类似于“让座”等社会道德问题。如果我们相信道德的引领作用,相信道德的垂范效应,那么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恢复已经麻痹的公民道德观念,首要条件是推进公共诚信建设,在更高一级的社会领域建立民主公平的活动规则。
稿源:荆楚网
作者:贾如军(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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