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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不要用50元罚款议案为民主立法作秀

发布时间: 2008-07-04 09:03   来源:    进入电子报
  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关于公交车上乘客经劝导仍不给老弱病残孕及带小孩乘客让座可能会被罚款50元的规定,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不应该用50元罚款的建议案为民主立法作秀。
  据报道,《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关于公交车上乘客经劝导仍不给老弱病残孕及带小孩乘客让座被罚款50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期间,有市民提出此项建议,建议人认为这样规定有助于提高郑州人的文明程度。此项建议得到业内部分人士支持。
  假若这是一项建议被采信,赋予其法律效力,那么,如果这项处罚是行政处罚性质,谁是执罚主体?假如是公交公司,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那么是否每辆车都要配备行政执法人员?郑州市有多少此类行政执法人员,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如果每辆车上不配备行政执法人员,犹如郑州方面有关车长所说,遇到拒不让座的,该怎样通知有关部门来罚款?“难道我们要暂时扣留该乘客?”如果没有执罚保障措施,此项条款是否流于形式?流于形式的法律条款,是否意味着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放纵?如果车长认真执行这一条款,碰到那种拒不让座的“钉子户”,采取停车措施“强迫”其让座,势必会耽误全车乘客的时间。那么,这项规定的公平、效率原则何在?
  “对于邪恶,如果担心越改越糟糕,我们可以不去触动它。”笔者认为,孟德斯鸠的这句话,对今天拒不让座的“钉子户”行为,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属于地方性规章。在创立地方性规章中广泛征求社会民众意见,本来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但是,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民众建议案不采取立法技术分析而不加选择的纳入拟立法草案,并将其交付立法机关审议,实际上是对泛民主的推波助澜。此举似乎难辞其民主立法作秀之嫌!
  当然,我们完全理解此项建议提出者强力扶弱济贫、提高郑州人文明程度的善意。但是,作为立法者,应该负有以精神和智慧的力量去启迪世人的义务。立法者“应当具备的精神是适中宽和的精神。”(孟德斯鸠语)《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留给我们更多的却是极端态度的印象。难道除了法律以外,我们不能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来感化拒不让座的“钉子户”吗?难道我们的道德到了非由法律全面替代不可的状态?
  客观的讲,我国的民主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中如何吸取民智,遵从民意,提高立法效能,很值得探索和研究。希望公交车上乘客经劝导仍不给老弱病残孕及带小孩乘客让座可能会被罚款50元的立法案例能够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思考。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慧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郭慧;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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