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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灼:酒店12点结账案引发的权利公平问题

发布时间: 2008-07-08 17:39   来源:    进入电子报

  首例消费者叫板酒店12点结账案,今天在宣武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合同自由原则为依据,驳回了消费者王聪的诉讼请求。王聪表示,将考虑按照《反垄断法》起诉行业协会。(《法制晚报》7月8日)
  事情源于在京办事的王先生入住北京铁建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安门铁路宾馆,3月18日14点退房时,被要求多支付半日房费74元。王先生认为,宾馆多收半天房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霸王条款,于是起诉要求宾馆退还74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这样的判决无疑令广大关注此案的消费者失望之极。在我看来,这一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值得质疑。根据法律规定,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对签不签合同,跟谁签合同,以及如何签合同都有选择的自由。与此相对应的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负责,一旦签订合同即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这一案件中,法院据以判决的理由便是,王聪入住时在《宾客住房单》等各项单据上签了名,这些单据上已经提示"退房时间是中午十二时正,延时加收半费"。也就是说,王聪已明知酒店方提出了这一条款,但他仍然选择了签订合同,因此合同是有效的,因此驳回王聪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虽然法律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但合同自由必须以当事人权利的公正和平等为前提,否则所谓的合同自由有可能成为,一方利用优势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条款的幌子。在这一案件中,虽然消费者在表面上似乎拥有决定是否与宾馆签订合同的自由选择权,可实际上由于酒店12点结账这是一个行业惯例,基本上所有的宾馆酒店都有类似的规定,消费者实际上根本就没有选择权。总不能因为宾馆酒店有了这样的规定就不住店不睡觉吧?因此,当酒店12点结账成为行业霸王条款时,合同自由只是个伪命题。
  实际上,就宾馆12小时结帐问题,消协与旅游饭店业协会在这一问题上已成说不清、道不明的"掐架"之势,一方坚称是霸王条款,一方力辩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根源在于,目前法律对宾馆酒店行业的结帐时间未做明确规定,导致宾馆酒店行业钻法律的空子,以国际惯例为由,侵害消费者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做出如此判决显然对广大消费者极为不利。看来,要终结酒店业霸王条款,还需法律跟进,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稿源:荆楚网
  作者:孙瑞灼(公务员、公职律师)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孙瑞灼;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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