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砖瓦厂院内又出现一家废品收购站,可能对不足50米远的一口深水井造成污染……”国庆节前夕,江苏宿迁市宿豫区环境监察大队接到“线人”报告后,迅速查处并取缔了这家废品收购站。这是该区环境监测部门聘请责任心强的党员或群众,担任农村地下饮用水“隐形监督员”,他们对外不公布姓名、身份,只保持与区环境监测部门的“单线联系”,一旦发现地下井周围有污染源,立即报告给环境执法人员,以便迅速查处。这是10月7日《新华日报》刊登的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聘请群众做“隐性”监督员,主要体现了行政处罚里的处罚原则,而处罚不是万能的,它与环境监察人员大张其鼓搞“阳光执法”相比,具有多项不足,执法依照法定程序和认定的事实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是一种侧重于教育的执法活动,违法人员一般都会心服口服地接受,而隐形监督执法侧重于处罚,虽然也能让执法对象“伏法”,但不能让其“服”法,更多的是自认倒霉,难以达到让违规者“提高自觉性”的预期目标,会使一些群众产生抵触情绪,会有被偷窥的感觉,影响邻里关系,产生不必要的隔阂,影响安定团结,由于“单线联系”带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随意性,难以制订规范的操作规范与监督措施,不利于社会监督,也容易产生“暗箱操作”和滋生腐败,影响影响执法的效果。
同时,从构建和谐社会看,也有悖于执法为民的思想,采取“隐性”监督执法,使人民群众处于被监视的位置,将执法者与群众对立起来,容易失去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使工作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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