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雨龙:增强廉政职责当限制权力
发布时间: 2009-03-13 08:52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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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要动真格的。”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认为,所管班子成员出问题,领导应该就地免职。(3月12日 人民网)
副职贪赃枉法,正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这似乎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因为一个单位就正职而言,“兵是你带的,仗是你指挥打的”,别说副职,即使一个兵出了问题,正职也自然难辞其咎。但是,就是这么看似明白简单的事理,在我们目前的责任运行体系中却还是颇不现实的。副职出事,只要案情与正职没有瓜葛,就毫无“责任”连带可言,最多有点“影响”。
这种现实情况,并非正副职之间的权利分配,“各归各”的缺乏制约。事实副职的权力行使,不可能脱离正职的掌控。只是在涉及廉洁上,我们奉行的还是“自律”。副职对正职的负责,也仅限于“工作”上。只要工作不出差错,其它贪腐之类的“责任自负”,他人倘如稍有具体“提醒”,仿佛便有窥视其隐私般的“敏感”,这就更不要说“监管”。既然出了事,无责可“连”,管其事还会引起“矛盾”,那正职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所以,现在强调正职“一岗双责”(抓工作与廉政建设),往往难以“认真”。
如果真能像张院长,或者说吉林高院这样以制度,将正副职之间的廉政建设责任捆绑,那么,就必然“认真”。显然,利益相关,风险同当,连锁反应,完全不是仅仅事关副职“个人”。正职对副职就绝不可能完全“放心”、“放手”、“放任”了。
这样做其实并不复杂。只要制度的“明正”,实施就“言顺”了。其内在的制约机制自动生成。因为原本正职应该、也可以、也方便监管制约副职,现在这么一“连带”,正职监管副职的廉洁,名正言顺,就是正职监管自己,自我约束,自我负责,那还有什么情面可碍呢?我们应该为吉林高院的正职,能有这么个自觉叫好。
这里比较困难的,或者说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是,正职、“一把手”的权力如何有效监督制约。副职贪腐,正职辞职,产生的另一个“副作用”便是某种程度上强化了“一把手”的权力集中,这恰恰不利于班子内部的相互制约。而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制约,全靠“上一级”的外部性,显然难以有效到位。“堡垒最容易从内部突破”,反过来说“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也是最有效的。
制约从来都是双向的。长期以来我们权力运行机制,存在一个最为薄弱的环节,恰恰是班子内部的“下对上”监督制约的不力。实际上近年来被曝光、被查处的案例中,“主角”大多也是“局长”、“一把手”。而且,正职犯事,往往一个班子,甚至一个单位“受累”、“受罪”。比如单位考核中的一票否决,比如评优争先等。“将熊熊一窝”是常事。尽管一把手与下属有着这么密切的利害关系,但下属仍然不能有效监督制约一把手。为什么?因为缺乏内在的权力机制。副职或者说下属不敢也不可能监督制约到一把手。
正职举足轻重,十分关键。增强一把手的廉政建设职责,加强对正职的监督制约急迫又重要。但是,我们不能延续“以增权来增责”的思维定势,而应该从“限制权力”去增强制约机制和职责。如果制度机制上能够有效保证副职对正职的监督制约,那么正职不敢、不能、不想“乱来”,想来副职和下属也“乱”不起来。副职和干部再怎么“正规”,也不可能对正职、一把手起到“以身作则”的作用。因此说限制一把手的权力,才是增强其廉政职责的根本性途径。这也应当是廉政建设的一个原则。
抓工作抓落实,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必要的也是行政效率的重要保证。但是,廉政建设却需要“民主制约”的根本“负责制”。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严雨龙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余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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