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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雨龙:这个“法案”看去像“家法”

发布时间: 2009-09-01 09:29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近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制止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8月31日人民日报)
  律师认为,“制止”在法律含义上可以看作是“禁止”,也就是说,父母或监护人不允许子女早恋的发生。所以媒体对此报道说:黑龙江立法禁止早恋。引起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是,这个“禁止”的“操作性”。可在我看来,黑龙江的这个法案,颇有些“家法”的意味了。
  第一该条例当然是个地方法规。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我知道作为任何地方法规,其前提不能与国家宪法和其它国家性法规相冲突。而我们国家目前对于早恋一类的事情,还没有作出相关法律规定。“法无明令即可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我不知道黑龙江省的“早恋”有何特别,需要制定“特别法”来禁止。
  第二早恋应该属于恋爱的范畴,也就是说是人的“精神”“心里”范畴里的活动。而古今中外,对于人的精神、心里活动(行为),法律向来不会、也难以强制。我们传统文化中“孝心德行”,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对长辈的孝顺,主要视其有无那个“心”,而不在于“东西”多少、贵贱;对一个人的德,那主要看其行为了,所谓品行。否则,看到美女想入非非,就断定这个人品行不端;写了句“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就判断其内心在反清。这都是无稽之谈,甚至构成冤假错案。
  当然,对恋爱之类的精神活动,予以“法”之强制,这在我们很早很早的祖先是家常便饭——封建社会时期的家法是大多有规定的,而且对违犯者的处罚,尤为严酷。
  第三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我想这主要是规范“成年人的行为”,以明确大人们的权力、义务、责任。而绝对不应该是以法律条文去“规制”小孩行为。黑龙江的该条例,本质上应该是黑龙江的“大人们”的共同意志,来强制“大人们”对小孩应该做些什么,不应该做些什么。现在这么一“制止”,却首先将孩子们置于“违法”境地了。那么,接下来“大人们”,或许怎么胡作非为,都是合法的“执法”了。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爱情需要一颗爱心,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爱心是最好的教育。当我们缺乏爱心,也没有更多更好的教育手段、方法的时候,就借助所谓的“法律”来强制,这才是最简单粗暴的行为。
  这还让我想到前几天教育部明确“授权”中小学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该“规定”实际也是法规,为什么引起普遍热议?其中,作为最高主管部门最应该做的是,如何去规范那份“权力”。青少年教育,确实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现象新问题,对此需要我们更多的来研究具体的教育、引导办法,而不是简单以“条例”“规定”来“授权”“加权”——这都是“大人们”自己给自己解脱——谁来为孩子们着想?
  保护未成年人,教育青少年,都必需遵循“以人为本”。权力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只看重大人们自己的权力、面子,而轻视、忽视自己的义务,这只有“家法”才这样。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严雨龙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严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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