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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辉林:面对法官法律也失态?

发布时间: 2010-05-24 11:27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云南富源县原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德会涉嫌嫖宿幼女案有了新结果。5月21日下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5月21日中国新闻网)
  从一审被判无罪到二审被判嫖幼罪成立,差距之大令人诧异。而反观罪行认定的过程,则令人称奇于判决面对涉案法官时的弹性之大。按说,对于被告是否知道对方可能不满十四周岁,这一点并不难厘清。杨德会“也供述他估计被害人余某某可能在十五、十六岁”。这样的说辞,无疑与其具有法律的专业素养,因而有意避开幼女年龄上限即十四周岁有关。因此,二审认定杨德会应该知道对方可能不满十四周岁,这一结论信服人心。
  但将二审和一审的判决结果稍作对比,便可看出,二审对于杨德会涉案事实的认定,除了认定杨德会嫖幼这一点外,却抹去了一审判决中对其不利的部分事实认定。如一审判决中“现有证据可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二审报道中为“余某某”)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5月16日《生活新报》),在二审中却只字未提。二审中认定杨德会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仅仅是根据其与另一名年逾十四周岁的女孩徐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来认定。
  其中的疑点显而易见。一审认定的杨德会对余某某实施过暴力、威胁手段,到底是否属实呢?一审判决中相关结论的“勾销”,有没有经过充分的质证?众所周知,对于这一事实的认定,是判定奸淫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的重要分歧点,公众当然想弄个明白。
  初看之下,二审比一审有了进步。但稍一深究,不免令人冷汗涔涔。一审无罪,二审却被判嫖幼;一审认定被告对幼女实施过暴力、威胁,在二审判决中却似乎从未发生过一样。如果判决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二审也不能说比一审有多大进步。
  面对一名涉案法官,判决的弹性如此之大令人心忧。如果涉案者不是法官而是一名没有背景没有权势的“草民”,判决还会这样吗?法律不是橡皮泥,而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如此肆意掌控揉捏,实在有损社会对法律的敬畏心和神圣感。只有严格依法认定涉案法官的全部事实,才能充分修复被害人和公众对于法律的信心。
  稿源:荆楚网
  作者:邓辉林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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