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评论 > 东湖观点

更多

邓辉林:貌似“保护费”的“奖励费”

发布时间: 2010-12-14 11:17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11月22日,赵先生的爱车在成都温江区被盗。12月8日,成都光华派出所告知赵先生车已追回,但需先向派出所支付一万元作为破案奖励费才能提车,收费依据是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赵先生只好照办。(12月13日《华西都市报》)
  上述《通知》中给予奖励费的支付主体,规定为保险公司。乍一看,公安机关追回失车就减少了保险公司对车主的大额赔付,所以保险公司的奖励费掏得值。但向别人强要的钱,显然不能称之为“奖励费”,而有点类似“保护费”。具体到新闻中的赵先生,并未交纳盗抢险,所以这笔“奖金”无法由保险公司报销。这样,事情就变成了警方破案后由公民个人“发奖”。公民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却要被公共机关“邀赏”,那民众的税金交得岂不太冤?
  有人或许会以警方办案经费紧张予以解释。但是,公安工作严格来说属于国家事权,其办案经费应该仰给于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即便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确实还不富裕,缺少办案经费,那也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来解决,而不能由公安机关坐收坐支,破案收钱。
  不妨这样去想,既然有“奖励费”,那就应有负向激励即“罚款”与之对应。如果公安机关追不回赵先生的车,是否应该被保险公司或赵先生“罚款”?对于没有罚款权力的保险公司和公民个人来说,这种想法不过是一种荒诞的幻想,由此也倒逼出公安机关收取“奖励费”的荒唐。
  公安机关向保险公司或个人收取“奖励费”,凸显的是“权力无限大,义务无限小”形象。公安机关手握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执法权等多项强势权力,其中的治安行政管理权也包含着罚款权。饶是如此,却还要因为履行了自己的公共义务而伸手向失主索要“奖金”,颇有种“挟尸要价”的冷血与霸蛮。
  近年来,还曝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为破案有功者颁发高额奖金的新闻。这样的做法与收取破案“奖励费”有异曲同工之处——让民众给履行了应尽职责的公职人员发钱。高薪养廉尚可言之成理,破案有功者尽快提拔也说得过去,但拿着纳税人的钱去奖励只不过是完成了本职工作的公职人员,从而变相增加公职人员的福利收入,怎么说也难服人心。
  稿源:荆楚网
  作者:邓辉林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彬彬)
关键词:邓辉林

湖北焦点

国内要闻

娱乐推荐

荆楚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027-88567716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027-88567711
③ 本网原创新闻信息均有明确、明显的标识,本网严正抗议所有以"荆楚网"稿源的名义转载发布非荆楚网原创的新闻信息的行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④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鎰熻阿鎮ㄧ殑娴忚锛-鑽嗘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