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省级贫困县的山西省蒲县,历时两年建起一座总投资超亿元的文化中心。主体竣工的蒲子文化宫气派豪华,被指酷似“鸟巢”。县委书记乔建军称,建文化宫满足了群众需要,也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劳民伤财的问题。因此这是一个爱民工程。(7月15日新华网)
“满足群众需要”、“符合国家要求”,的确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贫困县群众的最迫切需要是不是一座斥资上亿的文化中心,群众对于兴建这幢建筑的总体态度是什么,却被断章取义的官方评价遮蔽了。而漠视群众当前的最迫切需要以及群众对于大型公共工程的态度,这样的工程决策难逃失误与刚愎自用之嫌。
撇开网友质疑该县兴建豪华工程是否在帮助一些官员获取收回扣和贿赂之机不论,单就花费上亿的公共工程的决策漠视民意这一点来看,这项工程就因民意基础的薄弱而“摇摇欲坠”。民意的参与,永远是重大公共决策不可或缺的要素,否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又何从实现?
应该说,公共决策除少数情况下确有权力自肥的现象外,如有些地方开会讨论通过以修建经适房的名义为公务员超标修建廉价“福利房”等等,更多的公共决策的出发点是善意的。但群众的多方利益与公共决策部门的考量有时并不一致,以致出现“上头好心却遇下面冷脸”的现象。这种时候,“霸王硬上弓”,通过并实施决策,只会令群众反感,并导致决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让民意的支持成为公共决策的基础,已成现代政府的惯例。
在新闻中,该县领导以县人大代表对这项工程的通过为工程“合法”的佐证,但这种佐证所处的现实语境,表明了这项工程决策与民意的距离幽暗不明。该县人大代表在对这项工程投赞成票时,到底有多大的代表性,是否真正代表了群众的意愿,这才是该县在工程决策和筹建之初时需要考虑的。
在传播技术发达的现实条件下,该县其实完全可以做到信息公开化、程序透明化、参与开放化,即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将工程的详细计划公示给群众,然后通过网络投票、听证会、群众来信等方式,听取各方民意。在此基础上,再由人大代表票决。如果只是满足于人大代表“手起键落”或“举手表决”的通过,那就很难保证工程决策方真正弄懂了“群众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如此,“爱民工程”的自我标榜,将只能是一句自说自话的呓语。
稿源:荆楚网
作者: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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