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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辉林:诽谤罪少了后,说话更畅快吗?

发布时间: 2010-08-10 15:33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透露,鉴于有些地方办理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今后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8月8日《京华时报》)
  在这位负责人的表态中,公众不仅乐见“不能把批评指责领导干部视为诽谤犯罪”,也能够读出严格把握诽谤案自诉与公诉界限,以及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的弦外之音:使用言论对他人名誉的轻微伤害,将不被究以诽谤罪;而动辄因所谓诽谤罪逮捕公民的现象,将不复存在。
  一些著名的“诽谤案”,如重庆“彭水诗案”、河南“孟州书案”,海南“儋州歌案”等,无一不是以气愤难捺、大胆放言的普通公民被诉以“诽谤官员”之罪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又被无罪释放了事。在高悬的诽谤罪风险之下,公民的表达权空间日趋逼仄。如今,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整内部工作机制,防止“诽谤罪”随意加诸公民之身,表现出了足够的制度善意。
  但是,公民言说渠道的畅通和公民表达的畅快度,并不一定随着诽谤罪定罪情形的减少而提升,其中原因至少有三。
  首先,公民言说顺畅度的关键在于渠道的广度与通畅度。如果上访公民总是被“专班人员”带回老家或送去旅游,而网络这个并非人人善用的工具还动辄关闭,发上去的帖文会遭“管理”而不是实行“文责自负”,那么普通公民的表达渠道就极其有限,公民的声音将难以传达到媒体、公众和高级别领导。
  其二,“诽谤罪定罪情形减少”与“言说风险减小”不可简单等同。在异乡为家乡人发帖的王帅,确实没有诽谤谁,也未被诉以“诽谤罪”,但他一样受到了跨省追捕。可见,如果少数地方的主政者“以言治罪”的思维惯性不除,即便诽谤罪没了,照样可以借用其他罪名或以“莫须有”式的由头,通过检察院的批准或直接动用公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此外,一些官员对于舆论监督以及揭露治下问题的天然抵触,造成了公民的自我噤声。如果类似南京塑料四厂爆炸的“爆炸性新闻”发生后,少数官员对于舆论监督总是诸如“谁让你们直播的”一般的诘难与戒备,那么,像给总理带路的湖南农民陈凯旋因莫名担忧被抓而出逃的新闻会越来越多,敢于大胆反映问题或通过诗、歌、小册子等隐晦曲折方式发言的公民将日渐寥落。
  无疑,最高检对于诽谤定罪宽松化的机制设计,对于创造公民真诚批评“公仆”的氛围,难能可贵。但与此同时,只有公民的意见表达系统整体完善了,权力限制公民发言权利的习惯在制度的硬约束下被扭转了,真诚的“民谏官”、“民批官”不入诽谤罪的规定,才能实至名归,达成设计者的终极命意和公民的权利诉求。
  稿源:荆楚网
  作者:邓辉林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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