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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辉林:对问题官员外逃,别说“没想到”

发布时间: 2010-09-09 11:24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在河南安阳官方发布“原市委副书记李卫民涉嫌职务犯罪出逃,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之前,媒体已经披露了李卫民失踪三个月的消息。据知情人士称,李卫民出逃前已经“不对劲了”。(9月7日《瞭望东方周刊》)
  李卫民出逃的举动,到底有无媒体和知情人所称的“先兆”呢?知情人士透露的先兆之一是:李卫民在一次本来安排由他讲话的党校县级干部培训班上玩过失踪,“搞得现场极为尴尬”。依常理而论,如此“极为尴尬”的情况必定“内有蹊跷”。从其出逃的后果逆推,这次“离奇失踪”不说是出逃的预演,至少也是出逃前无意走漏的风声。
  面对李的出逃先兆,相关层级的干部监管部门为何却“极为平静”?如果说相关部门早已掌握了李的贪腐线索,甚或已经启动初步调查,李的那次“先兆性失踪”正是察觉大事不妙之后的“失常反应”,那么,李为何仍然顺利地使出了“金蝉脱壳”?
  再反问一句:李卫民出逃怎么会毫无先兆?抛家去国、孤注一掷,如此“决绝”的举动,事先焉能不经过心如沸汤的盘算和煎熬?又怎会不形于色、作于行呢?而在网络反腐蔚然成风、群众监督无处不在的官员监督环境下,相关的官员监管部门必定早已获知了李卫民出逃的先兆。
  因此,反思李卫民出逃事件,不宜再纠缠于李的举动有无先兆,而应痛省应对先兆的举措是否过于阴柔。正是为了防止“问题官员”出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地方就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定。如能严格执行,李卫民就会插翅难飞。如中央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领导干部上报事项为:“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虽有30天的宽限,但对有“出逃先兆”的官员,应该严格执行为“立即上报”。
  另外,如果纪检监察部门能够迅速启动调查,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李卫民也不会如此潇洒地“绝尘而去”。《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如果李卫民案能早日纳入司法,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限令其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李卫民又怎能自由出行北京,并在宾馆玩起“人间蒸发”呢?
  在现实语境下,腐败都是金额巨大、事实铺张、过程繁复的“大手笔”。如此“大手笔”,不会没有当事人激烈的思想交战,不会没有蛛丝马迹的“先兆”。因此,面对问题官员外逃的警钟,“没想到”无意是蹩脚的借口,“面对先兆怎么办”才是反省的正题。
  稿源:荆楚网
  作者:邓辉林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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