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红的母亲唐美兰在节目中
女儿被亲生母亲以“精神有病”为由送进了精神病院,试图逃离时,写下求救信和遗书,其中提到母亲这么做的原因可能是为了获得自己手中三套总价数百万元的房产所有权。为她“治疗”的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在无任何硬性数据判断其有病在情况下收治已经过半年,并在做出“已可以出院了”的判断后拒绝其出院。(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9月13日讯)
舆论各方面都将矛头指向法律的不完善,但是我看却未必!综合新闻的各方面看来,朱母唐美兰以及收治的单位主管人已经犯下了非法拘禁罪,但是本案的辩护律师和过问本案的官员都选择性的回避了,是法律知识不强还是是对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权利的漠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十分清楚,只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可以强制治疗。今年公安部在湖北召开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强调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医院不得接受“精神病人”治疗。纵观整个案卷,朱金红没有任何的精神异常,跟精神病判断三准则完全不搭边,更没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最主要的是其“患精神病”的结论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定。一个被众多亲人、朋友、同学、同事、邻居认为完全没病的人,甚至被律师认定“她绝没有不是一个精神病人,甚至她的勇敢、冷静和遇事处理某种程度上比我强不少”的正常人,却被自己的亲生母亲以近乎绑架的方式送入精神病医院,是不是非法拘禁是什么?在一些诸如影像学、实验室检测、心理量表测评之类的硬性数据全部缺失,只凭疑似精神不正常母亲的提供的“4年精神病史”,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却草率收治,并声称根据院方的诊断,朱金红的确有精神病。甚至在社会各方舆论的重重压力下,认为朱金红“病情比较平稳”可以出院了的情况下,坚持一个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规(只有监护人可以将精神病患者接出院)不予办理出院手续。我认为将医院责任人定为非法拘禁的帮凶一点不为过。
朱金红的母亲唐美兰言语、思维和行为都表现得十分混乱,但是她却是朱金红唯一的合法监护人,在她坚持女儿有病、必须在朱金红签了财产转让委托书后才接人,否则女儿的病就是“没有好透”,谋财害女的意图是多么的赤裸明显。其甚至可以利用合法监护人的身份光明正大的多次采用绑架的方式,逼迫儿女屈服,交出曾经委托她代为经营的价值约600余万元房产。并在将女儿成功送入精神病医院后几天,唐美兰就“迫不及待把女儿告上法庭,希望能判定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改由她获得所有财产处置权”,但是众多证据指向“朱金红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据不足”时,唐和其代理律师强行退庭。法院在唐没有撤诉的情况下,不顾《民诉意见》中如果当事人撤诉损害了他人重大合法权益时,应该不予撤诉的规定,以撤诉了结了此案。其后,江苏省妇联、南通市人大、信访等各级部门虽然非常关心,但是都束手无策。我不知道法院撤诉的根据是什么,也不明白江苏省妇联、南通市人大、信访等各级部门究竟怎么过问的,但是面对现在甚至以前都不是精神病的人的基本人身自由权利无可奈何,任由一个活鲜鲜的生命在非人的世界里煎敖,真是无法可依还是对人权的漠然?
“被精神病”已经早走红网络,此前媒体就多次曝光一些政府机关将多次上访的人关进精神病院。在这些案例里,斯大林定律的“持不同意见者则等于精神病患者”显露无疑,但是毕竟是跟自己毫无血缘关系者的迫害,按理说是自己最亲的人还不会如此。但是,在这些案件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说你有病你就一定得有病了,只要说你有病你就已经丧失了做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医院看来还有一条:只要被送过来的就一定是有病的,其本人的陈述和精神状态如何不需考虑,而且除了送治方,其他人没有权利接人出院。作者虽然天生自卑,不敢说学透彻了中国的法律,但是也应该稍懂一二,百度里搜索也找不到有如此的规定。那么,为什么唐美兰敢于赤裸裸的将女儿精神病,医院敢于继续关押一个至少现在已经正常的人,“江苏省妇联、南通市人大、信访等各级部门”也不知所措呢?我看还是此前各地“被精神病”起来榜样的作用,不管法律是如何规定,权力的影响已经让人不敢往正常的方向思考。
即使法律完全涵盖了社会方方面面的细节,在思想已被荦荦束固的观念面前,在扭曲的权力面前,人身的自由权利还是没办法保证。只有坚定不移建设法治社会,让社会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人都真正重视普通人的基本权利,为治者真正为民生民权着想,这样的的悲剧才可以避免。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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