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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红光:判死刑能保食品安全否

发布时间: 2010-09-17 08:35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楚天都市报》2010年9月16日)
  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司法部门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最严厉的“警告”了。
  过去,每一次涉及食品安全的公共事件发生,相关部门都要全体出动,来一场暴风骤雨式的大扫荡,大清理,辅之以严查、严管,严禁、严打的红头文件,大幅标语。但一阵风头过去,立刻雨过天晴。三聚氰胺照样有,奶粉激素无人认。
  当然,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处罚过轻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因素,但它不是主要因素。中国食品安全犯罪越来越猖狂的主要因素是监管缺位。
  首先表现在监管体制上。从表面看,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政府机构都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权利,但这种你等我靠的多头执法往往会形成“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尴尬局面,造成食品安全监督的空档。
  其次在监管手段监管方式上,存在着简单、粗暴甚至是走过场的无效劳动。不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仍然沿用过去一双手,一双眼,一只鼻子打天下的老一套,舍得花大价钱改善办公条件,发放福利提高待遇,舍不得更新添置检验检测的新仪器,新装备;习惯于运动式的一阵风执法,做不到日日夜夜不离不弃的坚守,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相比,总是稍逊一筹,处处被动。
  最关键的,一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把食品安全监管当成了一种权力,而不是把它当成一种职责,一种义务。常常背对民众,把群众监督抛到一边,人为地陷入单打独斗的弱势地位。
  《明史》记载,朱元璋曾规定:官员贪腐60两银子一律处以极刑,并毫不留情地斩杀了有贪腐行为的小女婿。但手下官员贪腐依然层出不穷。今天食品安全事件一桩不了一桩正和明代官员的前腐后继相似,仅靠死刑相威胁,不注意建立全方位的立体监管体系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汪红光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汪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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