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达沃斯夏季论坛回答城镇化问题时直言,土地问题根本上与制度有关,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现有的财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土地财政”的现象。这造成一手从农民那里廉价得到土地,另一手又高价卖给开发商。他明确表示,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9月17日《新京报》)
专家学者们认为,可以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制订更为具体细致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条例来解决征用土地对农民补偿过低等问题。但是倘若大幅度提高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地方政府从土地中所获得的利益就会大为缩水,这也意味着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支付的成本会大幅增加,形成城市化资金的缺口。因而即使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如果地方政府的资金缺口得不到填补,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上也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我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来,关税、消费税、从中央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等大宗税源都划归中央财政收入,从金融保险等部门以外征收的营业税和一些征管难度大的零散税源则留给了地方财政。此外,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企业所得税等虽属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大多是中央得大头、地方得小头。这样以来,中央政府的财力是壮大了,可地方政府的财力却削弱了,而在这期间,地方政府的事权却越来越多,需要更多的财力来支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又很难满足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投入的需要,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是早已是负债累累了。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尽快实施“分税制”调整,适当调高地方政府在财税收入分配中的分成比例,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使地方政府的可用财力与其越来越多的事权更相匹配,从而走出捉襟见肘、负债累累的财政困境,才能消除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后会遭遇的执行阻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曾明确提出,要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也曾提出要拿出“财力与事权匹配”的财税体制改革初步方案。这意味着通过“分税制”的调整来改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增加地方政府税收分配比例,壮大地方政府财力。也许是由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分税制”调整在时机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随着经济的回暖、财政收入的回升,“分税制”调整是否应该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并尽快付诸实施呢?
倘能如此,不仅能够消除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后会遭遇的执行阻力,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提高农民从集体土地被征用中得到的各种补偿费,缓解土地征用、民宅拆迁中的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国家遏制房地产商囤地、炒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执行阻力,遏制地方政府“高价卖地”的冲动,由此降低房产开发成本,促使房价尽快地回归到合理价位运行,进而解决高房价带来的民生难题。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栀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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