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10月16日,南方日报)
用逆向思维来看,高院的《意见》从反面证实,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上,出现了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因为这是对刑法“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背叛,所以高院不得不出面加以纠正。
按照常理来讲高院的意见有点画蛇添足:作为法官可能不能对法条记得一字不差,但对刑法 “是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该是印在脑子里的。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性出现“拔高”或“降格”处理问题,这不是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而是司法权受到了干涉。 “
而且,这种干涉,在不少官员字典中,还是“理性”的。之所以称“‘理性’干涉”,是因为这种干涉主要来自“严打思维”。
严打思维当然来自严打。始于1983年的“严打”是为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而进行的治安专项整治活动,实事求是地说,“严打”对迅速扭转一个地方社会治安面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正是这种速效性,导致很多官员对“严打”产生了崇拜,进尔形成“严打思维”,每次严打都成为全国性的一项轰轰烈烈的治安政治运动。
“严打思维”是一种“从严”、“从重”、“从快”解决问题和充分发挥重刑震摄作用预防问题的思维方式。此方式之下,打击刑事犯罪不完全是法律问题,而是被拔高到政治高度。在运动之中,追查犯罪要“讲政治”,以“宁可枉千人,不可一人漏网”力度最大可能挖掘犯罪分子和罪行;法院要讲“讲政治”,可判可不判的要判、可轻判的要从重,可重判的要严判。用政治解决法律问题,让法律失去了独立思考性,制裁了犯罪,同时也“合法”变相地干涉了司法独立,就会产生冤假错案和刑罚上的不公。
另外,“拔高”或“降格”处理也不能排除非理性干涉——“严打”被不良权力利用,成为排除异己的工具。重庆市江津区委书记王银峰的高论这几天闹的沸沸扬扬,其中“你知道重庆为什么打击黑恶势力不?你知道什么叫恶不?跟政府作对就是恶!” 就是一句,这一句虽在官员思想中没有代表性,但也反映了“严打”被利用的可能性。在行政权自我膨胀中,约束机制不健全,一些私欲心极重的官员是不会控制权力行使的。
“严打思维”“合法”地干涉了司法独立,通过对法律不以为然的破坏,在更大的程度上破坏着法治建设。高院的《意见》表明,“严打思维”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不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手段,要建设法治社会,就要摒弃“严打思维”,最其次,也要在法院摒弃这一思维。
严打成为常态,不是法治之褔。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