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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忠保:“集体决定”就可以违法?

发布时间: 2010-11-09 17:00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两名陕西渭南市富平县农民进京上访后,被县政府组织安排了一次公开处理大会,由警察押着胳膊,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富平县官方称,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县里“集体研究的结果”。两名农民的生活从此被改变。她们变得自闭、自卑,唯一希望的事是“恢复名誉”(新京报11月8日)。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和上访的自由,更有行动自由,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公民维权,进京上访,是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如果不然,他们不会进京上访,不会向党和国家相关机构进行申拆,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江西万载县委书记陈晓平就表示:一次上访罚款,二次上访拘留,三次上访就送劳教所进行劳教,完全剥夺了公民维权的权力,是典型的违法行政和乱用公权力。现在,陕西渭南市富平县竟然将上访公民进行“公开亮相”,游街示众,公然侮辱其人格,还不许他们说话,不得申辩,完全剥夺了他们为自己维权的权力,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追究违法责任。
  当地有关部门表示,这是“集体研究决定”的,难道“集体决定”就可以违法?就可以肆意侮辱公民的人格?就可以剥夺公民说话的权力?就可以成为逃脱处罚和负责任的理由?就可以公然违反宪法?谁给他们这样的违法权力?既然是集体研究,那就应该在场所有人都有责任,因此在追究责任时,提意进行违法或在场表示同意的所有人都应被追究责任,而不应该是因为“集体研究”,于是无人负责。“集体”不是一个虚无飘渺的事物,而是由相关领导人组成的,法律并不因为是集体违法,就不追究责任。
  打着“集体决定”、“集体研究”的幌子,进行违法行政,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肆意违反宪法,企图逃脱责任追究,这是对法律的误读。违法不究,则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失职,也是对法律的嘲弄。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保护,则是法律的懒政,是法律的不作为。如果上级有关部门对这种肆意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该“集体”不追究责任,视若无睹,则又是新的失职和不作为。只有严惩所有违法者,包括组成“集体违法”的成员,才能遏止这种以“集体研究”、“集体决定”的名义、肆意伤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才能伸张正义,尊严才能得以维护,社会才能和谐。
  稿源:荆楚网
  作者:朱忠保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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