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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辉林:“准公共道路”不能因私利之争封闭

发布时间: 2010-11-15 15:13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民乐村与丰泽湖山庄相邻,两个小区之间开了一条“绿色通道”,极大便利了人员和车辆进出。但民乐村因为对方两年未支付岗亭、车闸的管理费用,于近日将靠近己方的一侧车道打上固定桩,并在行车道上停放车辆,造成车辆出入不便。(11月11日《深圳晚报》)
  从报道中可知,民乐村并非蛮不讲理。此前多年,丰泽湖山庄每年都向民乐村支付一笔岗亭、车闸管理费,但近两年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停止支付。可以说,丰泽湖山庄单方面违背了此前达成的关于道路使用的契约,因此有理亏之嫌。
  按照民事法,当乙方违背支付报酬的契约时,甲方可以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据此而言,民乐村的行为有一定法律依据。
  但对于两个小区之间的一条通行道路,不能完全套用民事法律去裁判纷争。这条道路为两个小区的住户都提供了便利,已成为小区居民和车辆来往的必经之地。在长期的使用中,两小区住户已与道路管理方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契约,即从一方居民上交的物业管理费中支付道路使用费,由两方居民共同使用这条道路。这样,这条道路就成为了管理方向两小居住户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即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而绝不再是道路管理者的私有品。
  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使用与存废,因其烙上了公共属性,牵涉公共利益,不能再由管理方一意孤行、自行裁夺。试想一下,要是有个地方的市政部门不经公众许可,连夜开挖多条大道,那市民的出行怎么办?要是水电管理部门提前不作通知,在“拉闸停水”上搞“突然袭击”,会给人们生活带来多少混乱?
  公共管理、依法行政,都因牵涉广泛的不特定相对人,因此其决策、施行务必科学、稳妥。正是在此意义上,刚刚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就明确提出:“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国家和地方的行政管理若此,小区的道路、物业管理同样也应如此。
  虑及小区“准公共道路”的公共性,则丰泽湖山庄和民乐村居民的呼吁都可理解。他们认为,丰泽湖山庄该不该支付费用可以谈,但要紧的是先开放通道。诚哉斯言!私利之争,固然也应有个明朗的结果,不应中辍,但“绑架”两个小区居民的公共利益去争私利,管理方难免有淡忘自身职责、地位之嫌。为了小单位利益而不顾公共利益,此种行为实不足取。当前最急迫的,还是把交通便利还给民众。
  稿源:荆楚网
  作者:邓辉林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彬彬)
关键词: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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