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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宏胜:公众很在意高晓松醉驾

发布时间: 2011-05-20 11:40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昨日下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造成4车追尾事故,被控危险驾驶罪在东城法院出庭受审。法官当庭宣判其罪名成立,判处拘役6个月,处罚金4000元。(2011年5月18日)
  应当说,关于高晓松醉驾一案到此该划上了句号。但是,高晓松醉驾之争议远没有结束。公众其实并不太在意高晓松醉驾究竟如何判罚,而是担心在判案和量刑环节出现寻租空间,而是在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针对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会影响对“醉驾入刑”。
  从高晓松因醉酒驾车宣判结果看,公众的担心被排除了。高晓松非但没有因是音乐名人而改判和减轻处罚,相反在三个案例中被判罚最重。对此,相关律师解释说,对高晓松的定罪是无争议的,但又认为量刑偏重。法院为了表明名人犯法一样受罚,因此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司法机关对于其量刑,可能也考虑了此前郭术东拘役4个月的判决。郭术东造成3车追尾,但未造成人员伤害,而高晓松致4车追尾,几人受伤,因此结果只能比郭术东重,否则不能给公众一个交代。而另一个李俊杰未造成任何损害,情节较轻,其认罪态度好,因此酌情从轻。
  笔者以为,法院在对三个罪驾的判罚是公正的,也不是因为高晓松是名人,或者不好给公众一个交代,而改变判决,而是高晓松在三个人当中,其酒精量也超过前两人,所造成的伤害也比前两人重,所以对高晓松判处拘役6个月,处罚金4000元,是合情合理的,量刑准确。
  至于,公众为何要等一个明确的回应,其根本原因,还是担心在判案和量刑环节上出现寻租空间,会给一些人逃避刑责提供突破口,会因自由裁量权较大而引发矛盾。说的明白一点,司法最终解释权归属问题。
  稿源:荆楚网
  作者:沈宏胜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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