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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宏胜:李昌奎案再审被判死刑是“新解”

发布时间: 2011-08-24 14:05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年8月23日《新华网》)
  读罢这则消息,笔者有理由相信,对于李昌奎一案再审并判处死刑,是众望所归。这是因为,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引起了共愤。
  事实明确告诉人们,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而对李昌奎一案以少杀慎杀为由判处死缓,也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更不适合我国的国情。
  李昌奎一案被先前的以少杀慎杀为由改判死缓为何引起社会的强烈地反应,其根本原因,违背了我国的法律,混用了误杀和故意杀人的概念,严重地伤害了公众的情感。这样杀人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也应有自首情节而能得到宽大处理,那么这社会有安定可言。正如群众有说法,凡是因杀人触犯了法律,都以投案自首被宽大处理,那么群众还有安全感可言,法律的威慑力又体现在哪里?
  因此,对于李昌奎一案的再审,应当说是对我国法律关于死刑的判决是个最好地“修正”,也是对于我国刑法的“新解”。尽管我国出于社会的发展和体现人性化的考虑,已经废除了一些死刑,但没有废除危害社会等情节特别重大的死刑判决。比如对贪污腐败分子许迈永、姜人杰的判决,就是因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了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地危害,才处以极刑。如果拿公众对李昌奎一案先前判死缓说事,那只能说是对公众情感的误读。公众要求的是公平正义。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人,都施以所谓地仁爱,那么受到伤害的人,谁给他们仁爱,他们的生命如何得到珍重?
  对于李昌奎一案的再审,与其说是顺乎了民意诉求,不如说是我国的法律还其了本来面目。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实际上就是求得司法公正,就是依法行政,就是让人民群众的感情不被伤害!
  稿源:荆楚网
  作者:沈宏胜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艾丹)
关键词:沈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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