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长沙县教育局胆子大的很,从去年开始竟然以政府红头文件为“靠山”强制全县教育系统每个老师每天“捐款”一元。不管老师意见如何,一律直接从工资册中扣除。老师们对这种强扣索捐行为大为不满和怀疑。(《中国广播网》2011年9月1日)
众所周知,工资是每个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所得,其支配权完全属于劳动者本人。在没有经过劳动者点头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私自截留、侵占、挪用劳动者所得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可能有人说,“一日一元,一年不过300多元,现在老师待遇提高了,不应在乎这点钱”。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但这三百多元的意义却不仅仅是在钱上,它体现的是一种人格权利。如果一个老师连自己的合法收入都支配不了,那他还有什么人格尊严?还有什么做人的权利?这也是钱能解决的事?
很显然,长沙县教育局强迫教师“一日一元”的捐款行为,不能不说是一起严重践踏教师人权的恶劣事件。
俗话说:“柿子总是找软的捏”。长沙全县数千名教师长期明目张胆地“被捐款”,只能说明在长沙县,在长沙县教育局,在长沙县政府的眼里,根本不存在《教师法》,根本没有教师地位这根弦。在尊重知识,尊重教师、尊重人权的口号喊了两个世纪又四十余年的基础上出现的,不能不让人怀疑这种“尊重”的内涵。
从古至今,少数人总是打着“为公”旗号,顶着慈善的商标,行“求政绩,望升迁”的自私之实。因为摆脱了合法框架的慈善就好比是路边的一朵罂粟花,尽管外表美艳,内里却是剧毒无比。
稿源:荆楚网
作者:汪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