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继续稳坐职务犯罪的“头把交椅”。在一些重大工程密集上马的地区,涉案人数和金额成倍增长,令人触目惊心。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赵武安表示,“部分项目六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工程款都拿去行贿。”(《法制日报》12月10日)
工程建设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事业,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必然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和重大损失。对此,国家的反腐利剑一再刺出,但显然还是没能遏制“前腐后继”的脚步。原因何在呢?
在笔者看来,除了当前监管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司法惩处跟进不到位外,对行贿者“蜻蜓点水”似的处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说,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正是某些企业行贿行出来的,贪官也是他们“喂”出来的。必须承认,有的贪官开始并不想贪,但行贿者“无所不用其极”的极尽巴结之能事,甚至施加有形或无形压力。以致一些清廉之人也常常落入套中,不能自拔,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之路。
近年来,被查处的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一个个贪官都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但遗憾的是,在司法过程中,对行贿者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处罚却都极为轻微,一般都不见判刑,即使判,也很轻微。以致有人发出这样的质疑: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被判刑呢?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赵武安不是也承认“由于作案手段日趋隐秘、举报概率过低导致受贿多查处少,加之对行贿打击力度不够,使得腐败分子‘安全系数’高”吗?
其实,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行贿行为往往就是贪污行为,公款行贿已经成为行贿犯罪的新发展趋势。在“喂”贪官的人中,大部分是受益者,投机者从中得到了财富,买官者从中得到了权力,为虎作伥者从中得到了赏赐,国家、集体、社会和老百姓都成这条“犯罪链”上的受害者。
贪官之害,路人皆知。但我们又岂能让那些“喂”贪官者的行贿者逍遥法外?我们一方面要对受贿的赃官保持高压态势,穷追死打,即使他们逃到天涯海角,也要绳之以法,另一方面对于行贿者同样要严肃查处,决不能“蜻蜓点水”。笔者相信,只有惩治行贿与受贿并举,让行贿者也付出惨痛的代价,让他们承担法律制裁和失去信誉双重风险,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有效遏制,而且这对当前的惩治腐败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马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