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民“晒”出江西省于都县的政府豪车,并称其有超标之嫌。但政府方面回应称,此豪车是因“中德合作扶贫项目工程”赠送给当地政府的,不算超标。(7月31日中国青年报))
《社会慈善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接受捐赠,一是政府在救助灾害时可以接受捐赠;二是应境外捐赠人的要求可以接受捐赠。于都县的豪车属于后者,这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但是,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上述条文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接受捐赠“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该县县长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把此豪车变成了自己的座驾,这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某些人看重官员手中的权力,才肯一掷千金地进行捐赠,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回报。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某些官员面对诱饵放松了警惕,忽视了捐赠背后的猫腻,成为了任人摆布的“鱼儿”,丧失了原则,触犯了法律。教训深刻,岂能不慎?
有些官员对捐赠的规定心知肚明,一清二楚,然而,他们却挨揍打呼噜——假装不知道,来者不拒,心安理得。这无疑就是变相受贿。某些纪检监督部门揣着明白装糊涂,睁一眼闭一只眼,放任自流,致使这种现象愈演愈烈。此风不可长,当立即刹住为盼。否则,祸国殃民,后患无穷。勿谓言之不预也。
稿源:荆楚网
作者: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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