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下水救人不幸牺牲,河南法规却认定这样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法规跟不上形势引发热议,河南近期将扩大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并有望纳入立法计划。(9月6日中国广播网)
一直都以为下水救人等行为天经地仪地应算见义勇为,却不想今日竟听说有地方不这样认为,心中郁闷不已,于是依据网络和词典对“见义勇为”进行了一番查证,百度搜索中显示: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见义勇为”成语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宜者,应该也;勇,勇敢,不顾个人安危。如此看来,“见义勇为”的正确含义应为:见到合于道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现代汉语词典》上更明确地说: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
对照上述含义,我们来看看小伙子刘文波的有关情况:沙滩浴场两名女孩溺水,是不是应该有人去施救?去救人,这是不是正义的事?再看,刘文波为了救人进入深水区溺亡,这是不是为了他人安危不顾个人生命?是不是应该算“勇为”?如果他的行为不能算见义勇为,那应该算什么呢?如果他的行为不能算见义勇为,那为救小女孩失去双腿的张丽莉,北京洪灾中冒险救人的民工们,还有无数为他人的安危而献出生命的英雄们,他们的行为应算什么呢?
事实证明,见义勇为并不是仅指与犯罪分子做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做斗争,若如此,则是人为地缩小了见义勇为的含义,与传统文化思想不符,也与现实生活不符。综上所述,个人以为,有关部门有必要为“见义勇为”正名,依据其本来的含义立规修法,以便对为他人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人予以正确的评价。
稿源:荆楚网
作者:庞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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