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东莞,一名小偷入室行窃被邻居发现后暴殴至伤,当地警察却要求失主“交”出打人者,最后失主自杀身亡。(9月20日凤凰网)
家中被盗,小偷只是被打伤,可受害失主却被迫自杀,如此匪夷所思,问题出在哪些?笔者认为,主要有三:
一是当地警察该作为的不作为。据报道,当地治安状况相当差,经常有小偷出没。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才导致众人对小偷“非常憎恨”,当日抓到小偷入室行窃后, “很多人都上前打过”。但是,能够形成这种氛围,或者说,之所以引发众人群殴小偷,根本原因却是当地公安部门的长期不作为。
二是当地警察不该作为的乱作为。众人报警将小偷交给警察后,面对要完成“抓获打小偷者”这个任务时,警察不是去到村中查访,而是找失主要人,并威胁失主“不交出打人者就要承担药费,而且要坐牢”。而实际上在殴打小偷过程中失主并不在场,连目击者都算不上,可警察却紧紧锁定他不放,不惜连续多天在其家门口蹲守,吓得失主躲避在外有家不敢回,在野外自杀身亡后一个多月尸体才被发现。乱作为竟到如此荒唐的地步,除了这种方式简单省力之外,更折射出当地警察执法随意性和办案的惰性,这可能也是造成当地治安长期非常差的原因。
三是对现行法律能否维护正义让人信心不足。近几年来,在公众抓小偷过程中致其受伤的官司中,受伤的小偷几乎到成了“赢家”,抓小偷的公众不是被判定为“故意伤害”,就是判定为“防卫过当”。而抓到的小偷,多数时候还会因为“数额不大”等原因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这种现象的泛滥,造成“正义”的标准让人捉摸不透:到底是谁错了?法律到底是在保护谁?它究竟想要鼓励什么、抑制什么?这种疑惑可能也导致失主相信“自己可能真的会承担医药费,会坐牢”。在这处疑惑下,广大群众面对小偷时,最佳选择就不能是见义勇为的“抓小偷”,而应该选择保守的报警。可现实是,当警察赶来时,哪个小偷还会在原地呢?早已跑得无影无踪了!而这起事件中,在当地治安长期很差的背景下,指望报警后警察把小偷抓住显然是不靠谱的,可自己抓小偷又要反受法律制裁,那么当地百姓该如何保住自己的财产呢?
一部人民的法律,必须根据本国大多数人心目中的规则来制定,充分体现人民大众的意志。例如恶劣杀人者即杀人偿命,正义杀人者无罪或罪轻;盗窃者无论数额多少都应受到实质性的惩处而非空洞的批评教育;这都是大多数人心目中的规则。法律应该治小人而不能治君子,这才能保证恶者向善,善者无忧。而警察,则应真正承负起维护治安的责任,始终把打击的对象锁定在违法分子、而不是守法公民身上。
稿源:荆楚网
作者:银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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