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小时到了机场,却被柜台告知登机牌已经换完了,飞机上已无空座,旅程被耽误了。旅客与工作人员交涉,结果被告知,“很多航班都会这样售票,防止有人买票后临时有事退票或改签,导致飞机坐不满人,浪费资源。”(10月21日《北京晚报》)。
在乘客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多航班都这样售票”,意味着超售机票已经形成了潜规则。
机票超售实质是航空公司把其它乘客退票的风险转嫁到超售乘客身上,以确保航空公司自身利益毫发无损。这是一种典型的损人利已思维。
但这种做法在航空业却极其普遍,而且不光在国内,国际上也是如此。然而,不同的是,国外在超售机票时,航空公司会书面告知乘客本次航班超售,由乘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一旦飞机出现超载,航空公司会立即征集志愿者“让座”,改签航班,并给志愿者十分丰厚的补偿金。而且国外航空公司的超售比例在3%左右,造成无法登机的情况比较少。
而国内呢?机票超售比例往往达到了5%,无法登机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航空公司既不提前告知超售机票的事实,对乘客无法登机,也没有统一的补偿措施标准。除了安排乘客改签其他航班外,补偿金额很少。
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国外航空公司是明明白白的“超售”,国内是背着乘客暗箱操作的“超售”。
而从法律的角度看,乘客购买机票就是与航空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就应该得到购票时约定的服务。但现在航空公司单方面变更了运输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实质是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违约行为。
国内航空公司以牺牲乘客利益来保证自身收益的做法,显然无公平合理性可言。在没有提前告知机票超售的事实,乘客显然没有思想准备,到登机前得知“客满”,难免给乘客带来麻烦和损失。航空公司如果选择超售机票获得利益,就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与责任,而不能只顾自己获利而把损失留给乘客。
稿源:荆楚网
作者:银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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