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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盛:新消法,重在执行

发布时间: 2013-10-28 08:22:00  来源: 荆楚网  作者:银盛  进入电子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首次修改后,已于25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10月26日北京晨报)。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颇多,如消费者网购可7天内无理由退货;禁止泄密消费者信息;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对缺陷商品给予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入法;假冒伪劣产品三倍赔偿;产品致消费者亡赔偿额最高可达240万元;虚假广告制作者担责等。消息一经公布,网友一边倒的赞成。
  新消法更加注重公平和规范、正义,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进一步完善完善了法律层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仅只是保护消费者的一个环节,不折不扣的执行,才能真正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使法律得以实施、发挥作用。消费者也好,销售者也好,生产者也好,对任何一部法律的敬畏和守法意识的形成,一方面来自法律的明示作用,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等等;另一方面,更要靠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来实现――只有严格的执法才能警示人们:莫违法,违法必受罚,从而让人们对法律心存敬畏、自觉守法。这也是法律和道德的根本性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20年来,其作用不言而喻。但在执行环节,仍差强人意。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每年3。15晚会都会曝光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行为有的是大面积存在于某一领域,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但在曝光之前,却一直存在,而曝光之后,立即改正——法律的执行为什么要等到媒体曝光之后呢?为什么有法却不执行?
  “执法不严”更多的情况是“选择性执法”和“执法打折”,以及“法不责重”。这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损害了执法机构的公信力,伤害了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影响了人们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形成。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灵魂在于执行。
  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作用的前提。立法部门和消费者都对新消法寄予厚望,执行的效果如何,考验执法机构的能力,人们仍将拭目以待。
  稿源:荆楚网
  作者:银盛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银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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