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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盛:带薪休假,不能仅靠企业自觉

发布时间: 2012-10-16 10:40:34  来源: 荆楚网  作者:银盛  进入电子报

  中国的《劳动法》对于带薪休假有着原则性规定,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然而,实际落实情况却是大打折扣。近日,据某地媒体调查显示,今年已休假的人数仅占11%,准备休假的占15%,而选择不休假的却占到了74%。调查发现外企员工休假较为规范,国企员工休假相对较容易,机关事业单位领导没时间休,私企职员则基本不能休。不能休的原因排序为:劳动力供过于求,强求休假担心失去工作(45%);工作忙,没时间(32%);劳动者还不知道有年休假(23%)。(凤凰网10月14日)。
  无独有偶,近日另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超过7成的劳动者在节日加班后,并不能得到国家规定的“三倍工资”加班费,不仅如此,多数劳动者还得“自愿”“不要”加班费。在我国,虽然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劳动者仍然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这在带薪休假和节日加班费上得到充分印证。
  国家已经硬性规定了“带薪休假”,但超过7成的劳动者在现实中却看不到它们的存在和效力。这一方面要“归功”于企业可以明目张胆地明知故犯;另一方面则源于职工明知“吃亏”却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而监管部门却又始终奉守着“不举不查”的“惯例”,造成这项制度实施5年,却流于形式。
  前几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终是在中央高层过问下得到治理,那么,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能否吸取点教训呢?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三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对带薪休假的监管要主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是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必须有所“作为”,不能非得等有投诉、有举报才去监督监察,要主动出击,对不执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带薪休假企业坚持主动查处。
  二是要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不能仅是在被查处后判罚安排“补休”或按规定“补发三倍加班工资”,最多再加点罚金。一种处罚如果不能让违法者伤筋动骨、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那么这种处罚就是在际上就是在变相鼓励——毕竟不是每次违法都能被抓。
  三是要鼓励劳动者成立自己的“维权组织”。“枪打出头鸟”的现实和顾虑是职工甘于“被自愿”放弃休假和不敢“维权”的主要主要原因。针对这个现象,政府要有意识地培育和鼓励劳动者自己建立起一个可以替自己“说话”的“维权组织”,在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组织”替职工向企业管理者争取,或代表劳动者诉诸法律。这种组织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部门监管不足,又可以为政府减压减负。
  要使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指望企业自律是不现实的,政府部门理应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切实履行职责。
  来源:荆楚网
  作者:银盛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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