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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要注重倾斜与执法

发布时间: 2013-04-24 10:17:56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周义兴  进入电子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对此,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分析,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或将成为重点关注对象。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金融消费对社会公众生活影响日益增强,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尊重与有效保护,既关系民众切身利益,又对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理念的强化、服务水平提升等有直接影响,预计新消法将回应当前金融消费领域中的纠纷问题(《中国证券报》4月23日)。
  就此,可以肯定,相对市场充分竞争行业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不同,由金融行业市场地位与服务性质决定,对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保护来说,无论就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还是金融服务产品复杂性来说,应该说,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有效保护难度更大。所以笔者认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一是要有倾斜性原则,二是要有有效执法责任机制作保证。
  首先就倾斜性原则而言,或许不得不要承认,由金融消费特征决定,消费者在面对金融机购产品与服务时,可以说,无论在金融知识、对相关金融产品与服务准确性的认识与理解,与金融机构都不会、也不可能会在同一水平层面。而且与其他市场行业的消费相比,金融消费者的地位更加弱势。所以在此前提条件下,在进行金融消费立法时,在法律条款上确立对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原则,并进而在执法层面明确将之作为执法部门责任加以固定,应该说才能达到有效保护金融消费正当权益的立法要求。比如,在对金融纠纷进行调查处理时,除了举证责任应由金融机构承担外,只要金融机构不能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那就应该推断应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过错责任与纠纷后果。因为只有这样的规定,不仅可以 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关系,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迫使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时,不得不保持谨小慎微的态度。
  还有就执法责任落实要求角度讲,众所周知,现在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所以会成为一个消费者的节日,其中有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平时的执法机制存在执法部门多,但执法责任却不明确的缺陷。所以在此情况下,如何避免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保护重蹈现有的“节日”性覆辙,显然就应该该在立法时对相关的执法部门、执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建立对相关失责的执法部门与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机制。想只有如此,才能使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立法要求不致于停留在纸上谈兵层面。
  所以,面对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保护将成《消法》修改重点关注对象之际,笔者对此立法活动想说一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一是要有明确的倾斜性原则,二是要有有效的执法责任机制作保证。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义兴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
关键词: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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