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被首次提交审议。这是该法出台20年之后的首次修改。在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方面,《草案》和公众的期待也仍有一定距离,其仅将双倍惩罚改为三倍,并以500元为最低标准。而在此前的修法讨论中,不少专家建议应设立更高的惩罚标准,以1000元或2000元为最低标准(《东方早报》4月24日)。
就此,可以说,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提高对欺诈行为惩罚标准、乃至于“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行为,都可以说是众多消费者关心,同时也是社会之所以对这次《消法》出台20年后首次修改保持高度关注的重要原因。对此,在加大对欺诈行为处罚力度上,现行《草案》中的500元最低标准,应该说确实与众多消费者的期待存在一定距离。
其实就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性质与危害讲,众所周知,与其他一些商家违法违规行为不同,欺诈行为是一些不法商家在明知的情况下,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方式严重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不法行为。可以说,欺诈行为本身说明不法商家不仅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性质,而且与其他行为相比,欺诈行为还会对市场正常秩序与消费者正当权益有着严重的危害性。因而在世界各国立法上,对市场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一般都会以让商家“闻风丧胆”为立法原则,目的就是要达到尽可能地不让欺诈行为可以生存的“土壤”。
而其中道理说来也不难,因为除了欺诈行为本身所有的主观恶意与危害性原因外,更加重要的是,人们对一个市场的评价,或者换句话说,要评价一个市场是否具备相应的正常秩序句有两个相当重要的指标:一就是要看立法层面对欺诈行为的处罚标准,二是看欺诈行为能够在相关市场生存的可能。在此具体就以这次消法修改《草案》中对欺诈行为处罚的500元标准来说,虽然只是最低标准,可关键的问题是,欺诈行为不仅大多具有相当的欺骗性,且一般不能被消费者与监管机关容易识别,而且往往还有获利巨大的特征。所以在此情况下,如果不能在市场立法与监管层面,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形成足够的震慑,或是对其作出的处罚标准设定过低,那过低的违法成本就可能会使一些不法商家产生侥幸心理,并进而使其敢于 在市场做出欺诈行为。而这样的情形一旦出现,结果不仅会影响人们对相关市场秩序的评价,而且还会使众多消费者正当权益面临更大的被侵犯风险。
所以,面对这次《消法》修改,笔者认为,进一步提高对欺诈行为处罚标准,或许无论就对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要求,还是对有效提升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水平来说,都无疑应该是一件好事。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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