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由北京市卫生局主管的“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已于今年6 月正式成立,并于上周向社会公布协会章程。该协会由热心推广生前预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旨在通过推广使用“生前预嘱”,让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7 月30 日《京华时报》)
有关“尊严死”的话题不是新闻,就此专门成立协会并开展宣传推广却有看头。因为大限将至时,是选择插管、上呼吸机等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还是放弃一切生命维持措施,有尊严、无痛苦地死亡,这的确是个现实问题。
一直以来,竭尽全力,不惜代价,以延续病人的生命,可谓我们的“共识”。因而“尊严死”虽然不时被提起,却是响应者寥寥,波澜不惊,缺乏足够的活力。
生命当然是最宝贵的,但生命除了时间的延续,是否“有尊严”也很重要。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竭尽全力延长病人存活时间的过程,往往会成为增加病人痛苦甚至剥夺病人尊严的过程。至于由此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就更不用说了。
因此有专家指出,通过本人事先签署的“生前预嘱 ”,在生命末期按照自然的方式,有尊严地离世,就是对生命的最大尊重,也能让医务人员和家属产生道德伦理上的崇高感。这是很有道理、也是有国外经验可循的。
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禁止公民选择尊严死,但也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此行为,“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加之伦理和文化传统等,生前预嘱并未得到公众的认可。在这等情况下,北京市相关部门尽管“积极”, 但目前生前预嘱的推广还属于民间团体的行为,官方只是“观察”,不会介入推广宣传。这对“尊严死”的“成活”,显然不利。
其实,人固有一死。是否对重症病人放弃临终抢救,跟备受争议的“安乐死”并不相同。社会发展到今天,“尊严死”应该宣传,也应该推广。关键是,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病人本人的意见,谁的生命谁做主;另一方面,还要从制度和立法上对相关程序进行规范,保证病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受干涉。这既是我们的愿望,也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说到底,“尊严死”可以“活”起来,也应该“活”起来。这与我们倡导的“尊严活”并不矛盾,并无什么忌讳。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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