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公开发表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1月17日《人民日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干部选拔遵循好干部标准,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等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新《干部任用条例》不仅是选干部、用干部的基本依据,也杜绝了干部提拔“拼爹”现象。那么不再“拼爹”的干部选拔,应拼啥呢?条例作了最好的回答。
一是选人坚持好干部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不仅是选拔干部必须遵循的原则,而且也是广大党员干部为之努力的标准。把党的服务宗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放在第一位,注重干部的以德为先,德才兼备。从标准上为选拔干部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也体现了干部选拔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
二是用人坚持群众路线。我们党历来坚持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注重群众公认。随着时代变迁和民主推荐中出现的“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新问题,对民主推荐的定位、方法和范围等进行了必要的优化。“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充分体现出选拔干部以群众路线为基础,选拔干部紧紧依靠群众,使选拔出的好干部能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三是选拔坚持工作实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被禁列为考察对象。这不仅要求选拔的干部要勤政,要廉洁,要有群众基础,同时还要作风过硬。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如指挥棒一般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好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群众观。在严格的选拔任用制度下,干部们将锻炼成铁面金身,拼搏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中,不断推进民生、经济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稿源:荆楚网
作者: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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