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四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而回复的问题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人民日报2月11日报道)
如果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消费者知假买假仍然可以十倍索赔”的规定,应该能够得到更多的掌声与鲜花,毕竟,面对着各类假得不得了的商品,如果再没有一定的制约措施,普通消费者,简直就是无从下口的感觉。虽然知假买假的王海们的打假行为,并不一定都是纯粹得完全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打假总比假打要好上一百倍。另一方面,我们尤其要关注的是,如果知假买假的行为不予以法律层面的保护,那么,一旦商家或者是首家以消费者“知假买假”倒打一耙,那么,原本就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是有苦难言。而我们都清楚,类似许多霸王条款的东东,往往就可以成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证据。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提供对“知假买假”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加大对霸王条款的废除力度。双管齐下,消费者的利益,就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
从法律层面对“知假买假”予以保护,也是从另一个侧面对打假行为的一种有益补充。正因为有了这样的批专业打假人员,商家的肆意行为,必然会受到很大的约束。同时,“知假打假”的专业人士的出手,也是对识假打假知识的一种普及。而如果不允许“王海”们的存在,那么,几乎所有的责任,都转移到消费者的身上。因此,每次打假,我们都会看到许多友情提示,诸如看商家的营业执照、商品的说明证书等等,还要求保留好相应的购物凭据。对此,许多网友不得不自嘲,“眼下,要做一名消费者,也是很难很难的,因为,消费者几乎都成了全能冠军”。相反,给力“知假买假”,“消费者知假买假仍然可以十倍索赔”这一规定的出台,会大大提高制假的成本,尤其是,当售假一方直接面对“十倍索赔”的惩罚时,他们还能那样肆无忌惮售假吗?所以,给力“知假买假”,或许就能够起到倒逼无假无买的作用。
两害相权取其轻,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仍然可以十倍索赔”的规定可能会助长“王海们”的谋利之心,但是,如果“知假买假”最终有助于让消费者无假可买,那么,我们依然应该点一个赞!
稿源:荆楚网
作者:范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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