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四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案例一是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香肠15包,其中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该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最后法院通过了商家向原告支付所购商品价格的十倍赔偿金的判决。(2月11日《人民日报》)
很有可能有人会说,有些人明知商家“所售商品有假”,却还偏偏“知假购假、十倍索赔”,这不是明显是想占商家的便宜吗?可是,笔者想要说的是,制假售假的商家,缺乏诚信、昧着良心做买卖,明知商品有假,却还偏偏“预设陷阱”、企图欺骗、坑害消费者,已经“罪责在先”。
故此,即使,有些消费者“知假购假、十倍索赔”,说的严重些,也不过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对这样“先发制人”有意预设坑害消费者权益商家的便宜就该占,对这样有意“制假售假”的商家行为就应该对其拿出有效的打击措施进行严惩,并付出相应的代价,让其“长记性”,“制假售假”的商家早已为自身“埋下祸根”,又何冤之有?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商家要想不让消费者额外“占到过多的便宜”,揪住自己的“小辫辫”不放,那就首先应该从自身做到踏踏实实、严格自律、守住诚信经营的商业底线。而不是存有侥幸心理,坑蒙拐骗,肆意践踏消费者权益,企图以“假货蒙蔽”广大消费者雪亮的眼睛。
其实,无数坑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和案例,已经不胜枚举,仅靠企业或商家的自律,要想对其形成有效的监管与约束简直如儿戏。说到底,最高法之所以强有力地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仍然可以十倍索赔”的背后,其实折射的不仅仅是相关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更是对商家“制假售假”的“零容忍”,让“制假售假”无处藏身。呼唤的是企业、商家道德的回归,守住职业道德、商业底线,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市场和消费者口碑的最好捷径。
稿源:荆楚网
作者:赵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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