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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才:不能让“3.15” 打假成螳臂挡车

发布时间: 2014-03-16 14:57:05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徐友才  进入电子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我国,自1991年起,中央电视台在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都要举办专题晚会,旨在揭穿骗局、陷阱和黑幕,曝光问题产品和企业,维护消费者权益,并提高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
  也正是因为如此,人们又将每年的3月15日称之为“打假日”。今年的3月15日更有值得期待和关注的地方。实施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全面修改并特意选在第32届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颁布实施。
  但是,笔者认为,仅仅凭借每年开展一次“3.15” 活动,而不去打破其中的体制机制弊端和以铁的手腕加强行业监管,假冒伪劣产品愈演愈烈的势头是不会得到有效遏制。
  众所周知,中国1984年12月26日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至今已经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也有整整20年。按理说,成立了“消协”、出台了“消法”之后,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不说是销声匿迹,最起码地应该得到有效遏制。然而,从目前市场上情况来看,有关部门虽然每年在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但收效甚微。假冒伪劣产品依然层出不穷,各种欺诈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
  现在的制假售假的可以说是无孔不入。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是高档产品还是低档产品,是日常吃的喝的还是穿的用的,是无形消费还是有形消费,是救命的还是闹着玩的……总之,假冒伪劣产品无处不在。
  究其原因,其症结并不在 “3.15” 这个节日和“消法”实施的本身,其主要在于体制的弊端和监管的缺位。
  首先说体制的弊端。仅就产品质量这一块而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而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负责。但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两个部门之间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等现象经常出现,以至于最后成了“都在监管也都没管好”的尴尬局面。
  再说监管的缺位。就现行的管理体制而言,无论是产品的生产领域还是商品的流通领域,不管是产品的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质监、工商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均应该各尽其责、各负其职,依法依规加强源头监管、市场巡查和打击惩处力度,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稳定。试想,如果斩断了源头,堵住了流通渠道,假冒伪劣产品也就没有生存之地,也无法流入到市场。
  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因为行业监督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才导致了假冒伪劣产品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充斥市场;也正是相关监管部门监督处罚乏力,才给了假冒伪劣产品生存的空间和成长的土壤。
  由此可见,如果不从病根上解决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各种损害、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每年的“3.15” 打假活动则无异于螳臂挡车。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友才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3.15;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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